上海,一对老夫妻再婚37年,婚前2人都有各自的子女,没有再生,经济上也一直互不干

御史流芳 2025-07-08 16:54:52

上海,一对老夫妻再婚37年,婚前2人都有各自的子女,没有再生,经济上也一直互不干涉,老太到86岁时因疾病先走一步,遗体却滞留太平间迟迟没人管,老爷子说自己心力交瘁,无力操办后事,他的子女也不想插手,觉得应该由老太亲生子女操办,两家人因为丧事和财产的问题,差点大打出手…

7月8号,光明网报道,79岁的张老先生和86岁的冯老太,在1988年时做了半路夫妻。

再婚前,他们各自都有子女,再婚后也没再生孩子,原来的孩子们都跟着前任生活。

这37年来,老两口一直坚持经济上互不干涉,就这么平平淡淡却又相互扶持着走过了大半辈子。

可岁月不饶人,随着年纪越来越大,各种问题也接踵而至。

老两口身体越来越不灵便,医疗费用也是大把大把的往出花。

直到今年,年纪稍大一些的冯老太身体状况更是急转直下,三天两头生病。

这一下,双方子女在赡养和财产分配上起了争执。

张老先生的子女心中很是不满,说两个老人年轻的时候,都是各管各的,现在凭啥要我们一块儿承担赡养责任?

在他们看来,冯老太有自己的亲生子女,这赡养的事儿就该归她亲生子女管。

而冯老太的子女也有自己的说法,说我妈和张老先生一起生活了这么多年,张家怎么能一点儿责任都不担呢?

两边就这么你一言我一语,谁也不肯让步,时间就这么在相互推诿中一天天过去了。

6月24日,噩耗传来,冯老太因为生病在医院去世了。

79岁的张老先生本来就身体虚弱,再加上悲痛过度,整个人都垮了,他明确表示自己实在没有力气去操办冯老太的后事。

而张家的子女呢,对这事儿也是不闻不问,仿佛这事儿和他们没关系一样。

这下可好,冯老太的遗体只能滞留在医院太平间,没人去处理。

当天晚上,冯老太的娘家人和子女们,总共10多号人一起气冲冲地赶到张家。

他们情绪特别激动,一进门就要求张老先生出面主持丧事,还得把财产问题解决清楚。

张老先生这边本来就沉浸在失去老伴儿的痛苦中,又碰到这事儿,心里烦躁的不行。

双方言语上很快就起了冲突,说的话也都不好听,你一句我一句,越说越激动,最后竟然推搡起来,现场乱成了一锅粥。

还好民警及时赶到,把场面控制住了。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也赶紧过来调解,他语重心长地说:“两位老人相伴了37年,这份感情可不是用金钱能衡量的。”

这句话,让双方都逐渐冷静了下来,这才肯坐了下来好好商量。

现在最要紧的就是冯老太的后事,可双方还在财产问题上纠缠不清。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这两家人的纠纷?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冯老太去世后,她的遗产继承问题引发了双方子女的争议。

根据规定,张老先生和冯老太的亲生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也都有权继承遗产。

在处理遗产时,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分配。双方子女不能因为赡养责任的争议而随意放弃或主张遗产权利,应该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解决遗产问题。

那么,张老先生的子女对冯老太有没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如果张老先生的子女与冯老太长期共同生活,或冯老太对张老先生的子女给予日常照料、经济支持等,那么双方可能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此时,子女对冯老太负有赡养义务。

反之,如果双方无实际扶养行为,比如仅因婚姻关系而共同居住,但未形成经济或生活上的依赖,则子女可能无需承担赡养责任。

冯老太的子女强调“母亲与张老先生共同生活多年,张家理应分担责任”,但是,如果双方间不存在扶养关系,那么赡养责任应由冯老太的亲生子女承担。

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看出了问题的关键,就建议说先把遗体火化、选购墓地这些急事儿解决了,财产分割的事儿咱们后面再慢慢商量。

接下来的7个小时,双方都在为自己的利益据理力争,谁也不肯轻易妥协。但大家都清楚,冯老太的遗体不能一直放在太平间,这事儿得尽快解决。

终于,在大家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协议。

冯老太的子女负责办理后事,张老先生一次性补贴4万元。

而冯老太的子女也放弃了对母亲遗产的主张,以后双方互不干扰。

这场持续了许久的风波,总算暂时平息了下来。只是不知道,这份用7小时拉锯换来的协议,能否真正化解两家人心中的疙瘩,让两位老人37年的情谊得以安息。

对于这两家人的纠纷,你怎么看?

信源:光明网 20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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