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一女子养了一条金毛犬,去外面洗车忘锁家门,金毛犬偷溜出门找凉快,钻进了街边一家餐馆。谁能想到,短短6分钟,监控拍下它被店员用拖把强行推出!随后被发现重伤倒地,送医不治。兽 医报告触目惊心,金毛犬右肩被打断,胸腔积血!女子心碎报警:“有人听到惨叫,店内好几个监控却‘刚好全坏’?”餐馆拒绝调解称“死因不明”。女子咬牙花费5000元请律师调取公安监控,誓要揪出真相:“监控到底拍下了什么?”目前,女子准备起诉维权。 7月7日,据极目新闻报道,2025年7月4日中午,永州市居民李女士(化名)饲养的金毛犬"墩墩"因未锁好家门意外走失。 当日12时01分,该犬只进入冷水滩区"黔牛味贵州特色铜锅牛肉"餐馆。据周边群众反映,店内曾传出动物惨叫声。公共监控显示,约6分钟后(12时07分),餐馆人员用拖把将犬只推出店门。 当日下午13时31分,李女士通过社区群发现爱犬倒地视频,赶赴现场后将犬只送医。 宠物医院诊断显示:胸腔积液、右肩错位性骨折,排除中暑或疾病致死可能,确认外力伤害为直接死因。李女士称餐馆内部有四五个监控"巧合性损坏",于7月4日报警。 7月7日调解过程中,餐馆经营者张某某以"不明原因死亡"为由拒绝调解。 李女士表示将通过诉讼维权,并委托律师申请调取公安机关监控,显示有人击打犬只行为。 对此,有网友说,主人没关好门全责!我家开小吃店的,最怕流浪狗窜进来,客人吓跑谁赔?下次孩子被咬呢?该反思的是狗主人。 那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评析呢? 1、餐馆驱逐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刑事责任层面,《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结合司法解释,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即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关键是,行为人是否有毁坏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就本案而言,一方面,需证明店员存在故意毁坏财物的目的,直接故意或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若监控显示店员仅为驱逐而非蓄意杀狗,难以认定主观故意。 另一方面,金毛犬市场价值一般3000-5000元,如经司法鉴定,金毛犬价值未达到5000元,则未达刑案标准; 其次,治安处罚层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若监控查实店员持续击打要害部位,结合目击者的证人证言,加上兽医诊断系外力致死,或可断定店员有伤害金毛犬的主观故意,可能涉嫌治安违法,即故意损毁财物。 再次,民事责任层面。《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符合法定条件,可以采取合理自助行为。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餐馆基于维护经营秩序,有权驱离影响经营的动物,但措施需符合“必要性”原则。若监控证实店员用拖把持续击打犬只要害部位(如胸、肩)6分钟,远超普通驱逐所需时间与强度,则可能突破合理限度。 公共监控记录的击打时长、部位及犬只哀嚎声,结合兽医院出具的“外力致骨折及胸腔积血”报告,可形成完整证据链。 一旦确认超出必要限度,餐馆的行为或构成侵权责任,需赔偿李女士全部损失,甚至精神损害赔偿。 2、狗主人李女士是否存在过错?能否免除餐馆责任? 《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时,未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戴嘴套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李女士饲养的金毛犬,因没有锁门,使得逃离至涉事餐馆,可能影响到了餐馆的正常经营,继而可能引发店员驱逐金毛犬的行为。 显然,李女士对金毛犬的离开有一定过错,而金毛犬离开时,没有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合理操作,都可能成为过错因素,除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外,还可能成为餐馆抗辩免责的事由。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基于此,李女士或承担一些过失责任。 3、监控缺失的法律推定效力 餐馆作为经营主体,除要确保食品安全外,还要确保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适当安装监控显然是必要的,也是鼓励的,在装有监控的情况下,确保监控正常运作也是必要的。 涉事餐馆声称“所有监控同时损坏”却无法提供维修记录或技术证明,或谁信那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形。 法院可能采纳李女士主张的“监控记录店员暴力行为”为初步事实。 餐馆需承担举证不能风险,若不能反证驱逐行为合理,如证明犬只攻击顾客,则侵权事实成立。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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