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被判缓刑仍领41万工资#【赤峰一#公职人员被判缓刑仍工作5年被开除#,单位起诉其索还工资41万元,一审判了】梁某原是一名公职人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他获刑后仍继续在单位工作5年多,直到被停止工作和开除。
一审判决书显示,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起诉称,梁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抓获,2013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停发梁某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期间的部分工资待遇和缓刑期间的所有工资待遇。但因该中心当时对此事并不知情,继续发放工资待遇至梁某人事关系下划至红山区。
对此,梁某辩称,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主体不适格,他刑事案件案发时在赤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工作,2018年8月对他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单位是红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他没有在原告处工作,工资等也不是原告单位发放。此外,他认为,自己被判处缓刑后没有到监狱服刑,几年间上班兢兢业业,付出了劳动和体力,理应取得劳动报酬。
法院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去年,内蒙古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梁某索还工资41万余元。7月9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上月公开此案一审判决书,判决梁某返还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41万余元。(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