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感到“违法广告”太多了,随手拍一个视频宣传餐馆的菜品,因被重罚45万,在门店橱窗上贴一张招工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在店门上贴一张转让告示,“涉嫌违反广告法”,在店门头上贴菜品照片注明价格,“涉嫌违反广告法”,在店口拿一个喇叭哟呵介绍店内商品,“涉嫌违反广告法”,更不要说宣传栏、电线杆、小区路口的空墙上贴的小广告....,真的不知道是因为真的违反了广告法,还是因为没有报备交费而“涉嫌违反广告法”? 大家说是因为什么?
近日,山东临沂一家饭店老板因发布菜品视频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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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2xxx55
权利是需要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