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大环线博主一行三车12轮胎被扎事件的肇事者,被警方逮住了,肇事者是2名50余岁的男子,系因与他人发生矛盾,将扎胎钉撒在对方经过的路段意欲报复对方,结果误伤了博主一行人的车。
对此,不少网友直呼大快人心!为当地警方迅速破案点赞!
还有不少网友表示万幸是没有人员伤亡,除了需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还要严查源头,揪出贩卖扎胎钉的商家!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首先,虽然肇事者主观上是为了报复与自己发生矛盾的个人,但是应当知道将扎胎钉撒在公共道路上的行为,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容易致使其他行驶的车辆轮胎被扎,引发车祸甚至车毁人亡的悲剧。客观上仍然为之,并造成博主一行3车受损,已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民事角度而言,肇事者需要承担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从违法犯罪角度而言,肇事者也将面临严惩!
其次,如果是从他处购买的,虽然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三角钉”“扎胎钉”列为违禁品禁止销售,但是销售者如果明知道买家的购买“三角钉”“扎胎钉”的目的,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涉案的扎胎钉如果是2名肇事者自制的也就罢了,如果是从他处购买的,确实也应当追究销售者的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销售者的责任也分为两个方面,不仅包括民事赔偿方面,还有可能按照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处理。
当然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果商家被追究刑事责任,因系帮助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害人之心不可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在此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牢记害人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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