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一女子朱某打算托关系进公司学习,并表示可以不要工资。公司老板任某碍于人情,

悦澄聊社会 2025-07-14 16:41:59

镇江,一女子朱某打算托关系进公司学习,并表示可以不要工资。公司老板任某碍于人情,答应朋友安排朱某进财务公司“免费学习”。工作期间,朱某自费通过公司为其缴纳2024年7月至10月的社保。到了后期,朱某却反悔了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偿共2万余元,被拒绝后将公司起诉。

据纵览新闻7月12日报道,女子朱某托关系进公司,表示主要是来学点东西,不给钱也没事,不要紧。公司的老板任某碍于朋友的人情,答应了安排朱某进财务公司“免费学习”。

2024年6月至10月,朱某通过微 信 接 收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安排的代账、报税等工作。在工作期间,朱某自费通过公司为其缴纳2024年7月至10月的社保。

到了10月底,朱某却突然反悔了,她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补偿共2万余元。在遭到拒绝后起诉了公司。

经法院查明:朱某并无固定考勤,况且此前明确表示过自己“不要工资”,9月才提出10月正式入职后给报酬,故劳动关系不成立,仅判公司支付10月劳动报酬2490元。

那么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工资支付凭证、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此可知,朱某在之前不仅明确表示过不要工资,还在9月才提出10月正式入职后给报酬,故劳动关系不成立。

关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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