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一女子打工回家,发现珍藏的50多克黄金首饰不见了,价值超4万元。女子立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7-14 21:05:08

河南新乡,一女子打工回家,发现珍藏的50多克黄金首饰不见了,价值超4万元。女子立刻报案,却发现15岁的女儿有问题,女儿带闺蜜来家小住,闺蜜又领来一个15岁男孩。谁料,男孩竟在女子家翻出金镯子、项链,偷走了。更气人的是,男孩还拉上另外两个男孩,把大部分金子低价1万8给卖了,而钱早被三人挥霍掉了。女子崩溃大哭:“我省吃俭用舍不得戴啊!”警察查实了男孩盗窃,男孩父亲也承诺“追不回就赔”,但另两个男孩家,一个失联,一个态度消极。更蹊跷的是,收金子的金店当时咋敢收未成年人的大额黄金?现在也大门紧锁。女子担心,辛苦钱还能要回来吗? 7月14日,据中原网报道,2025年6月左右,王女士与丈夫在外地务工期间,其15岁的女儿邀请了自己的闺蜜来家中暂住。随后,这位闺蜜又带来了一名15岁的男孩毕某。三人共同在王女士家中居住了一段时间。 王女士夫妇结束打工回家后,发现家中存放的、总重约50多克的三件黄金首饰不翼而飞,一个手镯和两条项链,按当时金价估算价值超过4万元人民币。王女士非常痛心,表示这些首饰自己平时都舍不得佩戴,更别提变卖。 王女士随即向警方报案。经调查,在王家暂住期间,15岁的毕某实施了盗窃行为,盗取了王女士的三件黄金首饰。其中一件首饰在盗窃后丢失,另外两件被毕某等人售卖,共获得赃款约一万八千元。这笔违法所得已被毕某等人全部花光。 得知这一情况后,王女士既委屈又愤怒。她向媒体小莉帮忙求助,希望能追回自己的黄金首饰。 在媒体陪同下,王女士找到了直接实施盗窃的男孩毕某。毕某承认了盗窃行为,他辩称是王女士女儿的闺蜜带他去的王家,并且是王女士的女儿安排他住在那个房间,他是在房间内翻找到黄金后拿走的。 听到毕某的辩解,想到自己辛苦积攒的财物就这样损失,王女士情绪崩溃,痛哭失声,她痛心疾首地对毕某说:“你才这么大,这种事情不是别的小事,你第一回尝到好处了,下回你还想接着弄......我在外面不舍得花钱,你的不懂事让我损失了几万!” 经过媒体进一步了解,王女士金饰丢失事件实际涉及三名少年:毕某从王家房间盗取金饰后,与另外两名男孩一同前往金店进行售卖,并将卖得的约一万八千元赃款进行了瓜分。 目前,其中一名参与分赃的男孩已失联。媒体尝试联系该失联男孩的家长,对方态度消极,表示:“让警方抓了吧,我也找不到他。” 对于黄金如何被成功卖出,存在疑问。因为毕某等人在卖金时均未成年,金店按规定应审慎对待。媒体前往涉事金店了解情况时,发现店铺大门紧锁,内部无人。 王女士的诉求是挽回经济损失,追回黄金或获得赔偿。对此,毕某的父亲向王女士做出了表态:如果最终无法追回丢失的黄金,他愿意进行赔偿。 目前,案件仍在调查处理中。 有人说,毕某等人偷的黄金首饰价值达4万元,为啥不追究刑事责任呢? 这个问题,在刑法中可以找到答案。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应当负刑事责任。 毕某偷走王女士价值4万余元的黄金首饰,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行为,且数额巨大,远超普通盗窃罪立案标准,从行为性质看完全符合盗窃罪要件。 然而,事发时,毕某才15岁,而而盗窃罪不在14-16周岁需担责的八类罪名内。 因此,毕某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无需坐牢。 不过,毕某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却符合治安处罚条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毕某的盗窃行为,考虑到盗窃金额巨大,依法可以顶格处罚,对其处最高15天拘留及最高1000元罚款。 但还是因为年龄的问题,结合前法第21条等规定,对于年龄在14周岁至16周岁的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得执行拘留措施,仅可罚款、责令监护人管教等。 有人说,毕某年龄小,也没有经济能力赔偿,是否意味着王女士索赔无望了呢? 答案:当然不是。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毕某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偷东西造成王女士损失,这个责任法律明确规定由其父母也就是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同理,毕某两个同伙的父母也是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有人说,金店有没有责任?能找它赔点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金店若未尽审查义务,如未登记身份、未核实来源,需对王女士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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