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50岁女子和小自己3岁的男子谈恋爱,两人一块去餐馆吃饭,对方让她出一点,在

北岛社会 2025-07-15 16:37:43

重庆,50岁女子和小自己3岁的男子谈恋爱,两人一块去餐馆吃饭,对方让她出一点,在家里开个空调,对方还要她给1元钱的电费。女子觉得男子太小气,跟他没好日子过,分了手,又重新找了一个比她大16岁的男友。分手1年多后,前任男友经常去找她,抱她、亲她,让她烦不胜烦,找来新男友,跟对方说清楚,让人尴尬的一幕出现了。

据重庆城市TV大城小事,7月14日报道,赵大姐找到调解员,说她和前任男友老陈已经分手一年多了,可对方像块“牛皮糖”一样,她走到哪里,对方就跟到哪里。

有时候她去麻将馆玩,对方看到了,总是会跟过来,抱她、亲她,这让赵大姐既尴尬又生气。

对方没成家,什么都不怕,可自己是有子女的,对方这样的行为,把自己的名声给弄坏了。

为了调解双方的矛盾,调解员找来了老陈。

老陈说他看到赵大姐经常在外面打牌,有时候会去麻将馆看她,摸她手臂这些,可赵大姐生气的指责对方亲了自己的嘴唇这些。

老陈说自己对赵大姐还有感情,当初分手也是赵大姐提的,他从始至终都没有想过分手。

他觉得,赵大姐是因为嫌他穷才离开的,他一个月只有2000、3000块钱,要是他一个月能挣四五千,赵大姐肯定就不会走了。

可赵大姐听了这话,直摇头,她说,自己根本不在乎老陈有多少钱,她在乎的是老陈会不会真心实意地对她好,会不会管她。

之前两人在一起,去餐馆吃饭,几十元钱的东西,老陈总是说你出一点,我出一点,更让她受不了的是,在家里吹个空调,老陈还让她给1块钱的电费。

老陈解释说,他这个人比较节约,怕跟赵大姐在一起大手大脚花了钱,赵大姐又不愿意跟他了,人财两空,所以才抠抠搜搜的。

赵大姐觉得老陈并不是真心实意的想跟她在一起的,她也受了很多气,所以才提出了分手。

可老陈却说自己已经后悔了,之前很多事情自己确实做得不合适,但是他愿意为了赵大姐去改变,他希望赵大姐给他一个机会,两人好好过。

可赵大姐早已经不愿意跟他在一起了,她觉得老陈根本没有能力去管她、疼她,她重新找了一个男友。

2024年2月,赵大姐和老陈分手,一个月后,她就找了一个比自己大16岁的男友欧大哥。

为了让老陈彻底死心,赵大姐把欧大哥也叫了过来,想着三人当面把事情说清楚。

欧大哥一上来就控诉老陈的行为太恶劣了:既然她不跟你了,你去找她没有用的。

老陈却说,自己知道赵大姐找了新男朋友了,但是只要他们没有领证,自己就可以公平竞争。

赵大姐跟老陈说,欧大哥对她很好,自己买东西、吃药,都是他拿钱。

欧大哥表示:反正她跟着我以后,我一点都不吝啬,买什么东西都是我两个女儿买起回来的,我一个月现在有1000多,就是我们两个零用,只要她在我家里一天,我就负责一天。

老陈却还是不死心,他说他想挽回赵大姐,想跟她重归于好。

可赵大姐坚定的表示,让老陈不要再来找自己了,她会好好珍惜欧大哥,跟他一块好好过日子的。

调解员也劝老陈,既然当初两人在一起时,没有好好珍惜,如今分手了,老陈就应该尊重赵大姐的选择,不要再纠缠不休了。毕竟,感情的事情,强求不来。

欧大哥表示既然赵大姐已经跟着自己了,如果老陈再来打扰他们的生活,他们就只有去起诉他了。

老陈这才表示自己以后不会再来找赵大姐了。

赵大姐跟老陈分手后,老陈多次特意去找赵大姐,并对她做出追、抱、亲等行为,违背了赵大姐的意愿,构成对他人身体权的侵害。

这种纠缠行为也给赵大姐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损害了其正常生活的安宁,侵犯了赵大姐的人格尊严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4条规定:猥 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老陈未经赵大姐同意,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搂抱,如赵大姐报警,老陈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猥 亵,会被治安处罚。

分手后,一方频繁且持续的对另一方进行骚扰,达到一定程度,严重影响对方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的,受侵害的一方可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可根据情节对骚扰者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要是骚扰行为伴随威胁、恐吓等言语,使被骚扰方产生恐惧心理,也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老陈称只要赵大姐和欧大哥没有领证,自己就可以公平竞争。

这种说法违背公序良俗,是站不住脚的。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赵大姐跟老陈分手后,老陈以所谓“公平竞争”为由继续纠缠,违背了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

有朋友说前男友两三千,现男友一千多,人家还愿意跟一千多的,这就说明了问题,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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