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紧走,不然报警了!”北京,一个14岁女孩骑自行车,不料,一名骑车男子竟持续恶

白羊登义文 2025-07-15 21:56:34

“赶紧走,不然报警了!”北京,一个14岁女孩骑自行车,不料,一名骑车男子竟持续恶意“别车”,用车轮挤压路线,不让她靠边。女孩想加速摆脱,男子紧追不放近一公里。视频中,男子一边骑车一边伸手猛拽女孩,女孩瞬间失控摔倒,自行车砸在地上,身后一辆摩托车惊险擦过,万幸女孩躲开了。这还没完,男子竟还上前指着摔倒在地的女孩破口大骂,直到热心外卖小哥和路人挺身阻拦,警告要报警后,男子才扬长而去。女孩回家后吓得发抖,女孩父亲说,孩子只是想从边上超车而已。 据法治进行时2025年7月15日报道,在某道路上发生一起让人揪心的交通事故,监控画面记录了全过程。 一名14岁女孩小丽(化名)在骑自行车时,被一名陌生男子陈某(化名)骑车追逐、别车和拖拽,险些引发事故。 小丽骑着自行车,紧靠机动车道边缘行驶。当时路上车流较多,包括汽车和摩托车,她的位置显得很危险。 陈某骑着车出现在她旁边,开始别车,故意用车轮挤压小丽的骑行路线,不让她靠边骑。女孩试图加速摆脱,但陈某紧追不舍,持续了约一公里。 监控显示,陈某多次向小丽靠拢,伸手指着她,嘴里骂骂咧咧,同时将小丽挤入机动车道,使她暴露在行驶的车辆中。 陈某突然伸出手拽拉女孩的手臂。当时两人都在骑车,陈某这一拽导致女孩重心不稳,车头扭曲后摔倒。 幸运的是,小丽反应快,及时跳开没有受伤,但自行车倒在了路上。此时,一辆摩托车正从后方驶来,差点撞上小丽,幸亏摩托车及时避让才避免更严重后果。 摔倒后,陈某并未停手,他继续上前指着小丽责骂。幸好一名外卖小哥和几名路人及时介入劝阻,陈某这才骑车离去。 事后,小丽父亲转述了女儿的说法,事件起因是小丽想从路边超车超过陈某,陈某就向左并道挤她。小丽摇铃提醒,陈某回头骂她,随后开始不停别车,用车轮推挤她,甚至有一次将小丽推到一辆出租车旁。 外卖小哥作为目击者补充,他虽不清楚事件起因,但亲眼看到陈某别车行为,将小丽推入机动车道,觉得“太危险了”,于是警告陈某“赶紧走,不然报警”。 整个事件中,女孩未受身体伤害,但精神受惊,哭着向父亲求助。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陈某别车、拖拽等行为到底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从表面上来看,陈某的行为极具攻击性和危险性:持续别车近一公里、强行将小丽挤入机动车道、伸手拖拽导致其摔倒、事后辱 骂。这些动作导致小丽摔倒、险些被后车撞,直接威胁到小丽的人身安全,符合“故意伤害”或“蓄意伤害”的直观感受。 但是,小丽与陈某素不相识,要直接证明他内心就是冲着让女孩受伤去的 ,难度较大。 综合陈某行为表现,其行为更倾向于被认定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或者 “寻衅滋事” 的行政违法行为。 一方面,陈某的行为发生在公共道路上,针对的是正在骑行的未成年人小丽。别车、拖拽不仅威胁小丽,也直接干扰了旁边的机动车、摩托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险些撞到他人。这种行为制造了不特定的公共危险,符合相关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描述。 另一方面,陈某骂人、不依不饶以及因轻微超车纠纷即实施别车、拖拽等行为,明显带有挑衅性、发泄性、随意性,针对的是无辜的小丽,破坏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符合“追逐、拦截他人”等情节,具备寻衅滋事的法律性质。 无论是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或是寻衅滋事,都至少是治安违法,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2条规定,可以采取行政拘留及罚款措施。 同时,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陈某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陈某的同一行为符合多个违法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法,可以择一重处罚。 2、小丽是否可以向陈某主张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论行政上如何定性,陈某强行拖拽导致小丽摔倒,已明确侵害了小丽的身体权和健康权,构成侵权责任。 小丽及其监护人父亲可以依法向陈某主张民事侵权赔偿,自行车如有损坏,可要求赔偿维修或重置费用,对小丽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小丽靠机动车道骑行是否构成“过错相抵”?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监控显示小丽紧紧靠着机动车道骑车,这确实存在一定的交通安全隐患,可能违反了非机动车应靠路边行驶的规定。 但关键在于,小丽在骑行位置上的即使存在瑕疵,与陈某主动实施的、持续的、升级的侵害行为相比,其“过错”程度微乎其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不能构成减轻男子责任的“过错相抵”理由。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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