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老伴去世后,大妈跟着女儿生活。不料儿媳却找到她,要以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分割公公留下的一套房,66万存款,6000元丧葬费和29,000元抚恤金。被拒后,儿媳和孙女联手把她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徐大妈接到法院传票时,只觉得愤怒而绝望。
她生平第1次被人告上法庭,告她的人竟然是她一心为之付出的儿媳和孙女。这样的打击对她来说,犹如剜心刺骨。
徐大妈和朱大爷育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长大后,都各自结婚成家。
之后,孙女小燕出生,为这个家增添了很多欢乐。
谁知2012年,儿子大军意外离世。当噩耗传来时,徐大妈眼睛几乎哭瞎。
她想着儿子没了,儿媳和孙女可怜,就和老伴力所能及照顾儿媳和孙女。
凌晨五点,她早早起床做早餐,饭后,老伴送孙女去上学。儿媳去上班。
她收拾屋里,又去买菜。
中午,她和老伴随便兑付点。晚餐那是一点都不能马虎。
她会精心烹饪晚餐,力争让儿媳和孙女吃的舒心可口。
有时候,看着孙女酷似儿子的眉眼,她会忽然想到去世的儿子,瞬间泪眼迷蒙,心如刀绞。
一家人相依为命,就这样慢慢过了11年。
2023年,大爷因病离世。
都说人生三大不幸,幼年丧父,中年丧夫,老年丧子,徐大妈一人就占了两项。这样的打击,让她几乎崩溃。
她虽然沉浸在痛苦中无法自拔。但她脑子是清醒的。
虽然她很想继续照顾儿媳和孙女,但她已经年迈,有心无力。
她心疼儿媳照顾孙女辛苦。她不能成为儿媳的负担。
再说,儿媳也没有照顾她的义务。
于是,安葬完老伴后,她自愿跟着小英,让女儿照顾她。
可她万万没想到,儿媳小梅却找上门来:大军不在了,我作为他的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应该分割我爸遗产。
徐大妈愣住了,老伴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和66万存款。单位又给家属6000元丧葬费,和29,000元抚恤金。
这些年来,她一直心疼儿媳和孙女,却没想到,老伴刚去世,儿媳竟打起遗产的主意。
想到这些年来对儿媳和孙女的付出,想到女儿对自己的付出。徐大妈断然拒绝小梅。
可小梅做的事,再一次刷新她的三观。
小梅被拒绝后,竟起诉到法院,要求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割一套房,66万存款,6000元丧葬费,和29,000元抚恤金。
徐大妈痛得肝肠寸断,儿子和老伴先后离世的种种痛苦,都没有这张传票来得扎心。那上面白纸黑字地写着,原告是儿媳和孙女的名字。
一家人对簿公堂,让人唏嘘。
小梅认为,她丈夫原本该作为公公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丈夫不在了,她作为妻子,有权作为公公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割遗产。跟婆婆和小姑子共同分割公公遗产。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第一,要先理出来大爷的遗产究竟有什么?
大爷留下一套房子和66万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先分出配偶一半,剩下的才可以作为遗产。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也就是说,把徐大妈作为妻子那一半分出来以后,剩下还有一套房子的一半,和33万存款,可作为大爷的遗产。
第二,要理出来大爷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是谁?
大爷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那他遗产就按照法定继承,由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分割。
大爷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别是大爷父母,配偶和子女。
大爷父母已经不在,儿子也不在,那么,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就只有配偶和女儿。
也就是徐大妈和小英。
徐大妈儿子不在了,是否意味着丧失了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大军意外离世,死在大爷前面,但大军的女儿可以代位继承,她爸应得的那一份。
第三,法院会如何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儿媳小梅是否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大爷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也就是说,丧偶儿媳和女婿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小梅没有证据,证明她对老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另外,抚恤金是老人死后所得,不属于遗产。
在司法实践中,抚恤金是给死者的近亲属的。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儿媳不属于近亲属,无权分得老人抚恤金。
综上,法院驳回小梅诉求。但小梅的女儿可以代位继承她爸爸那一份。
有人说:儿子去世,老两口都没说要分儿子的遗产,老头去世,儿媳倒先急着要钱?如果她好好对老人,老人去世后,所有财产都是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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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