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5年前花60万买了辆电车,品牌承诺,他作为首任车主享有终身免费换电和质保的权益,结果,男子因为经常开车跨省做生意,在第5年跑出17万公里的里程,品牌方怀疑他把车用去营运,直接单方面取消了他的一系列免费权益,男子大喊冤枉,直呼品牌方真是玩不起! 大象新闻报道,7月9号这天,高先生收到一条让他惊掉下巴的短信。 短信来自蔚来汽车,内容显示,因为高先生的车辆用于特殊使用,要取消他作为首任车主享有的终身免费换电和质保的权益。 高先生一下就懵了,这车是买来代步开的,并没有拿去营运用,咋就说他特殊使用了? 高先生这辆蔚来ES8可不便宜,2020年时花了近60万买的。 当初买车的时候,销售拍胸脯承诺“首任车主不限里程终身质保、终身免费换电”,这也是他最终选择蔚来汽车的重要原因。 可如今,一条短信就把这些承诺给否了,高先生怎么也无法接受。 高先生多次和蔚来汽车沟通,希望能讨个说法,可每次都无功而返。 无奈之下,他找来记者求助,并出示了车辆的行驶证,上面使用性质一栏清清楚楚写着“非营运”。 高先生生气表示,自己因为在全国各地经商,所以经常得跨省开车往江浙沪、广州这种地方跑,结果却被蔚来认为他是拿去营运用了。 试问这种频繁的跨省行程,怎么可能会是营运呢? 无独有偶,江苏的蔚来车主王先生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 王先生是蔚来品牌的铁杆粉丝,就因为喜欢这个牌子,他前前后后买了4辆蔚来汽车。还跟着官方车队跑过云南戈壁、穿越新疆沙漠。 7月9号,他驾驶的蔚来ES6在行驶近35万公里后,同样收到了权益终止通知。 而2人有个共性,就是短时间里行驶里程都挺高。 高先生前四年开11万公里,第五年里程直接涨到17万;王先生则两年就干出35万公里。 高先生气坏了,说要是嫌开得多,当初干嘛承诺不限里程?这典型的玩不起啊!难道不构成消费欺诈吗? 王先生则追问蔚来工作人员,说既然你说我营运,那你的证据呢?可客服却迟迟拿不出凭证。 7月16号,记者陪同高先生打通蔚来电话,客服表示根据后台监测,车辆确实存在特殊使用情形。 追问具体判定标准时,客服表示,高先生一年17万公里,日均超450公里,远超常规使用场景。 当高先生指出《车主权益告知书》根本没写公里数标准,客服才含糊道:条款确实没注明,会向上反映。 然而,高先生并没有等到蔚来汽车的回复,截止7月17号,他的“首任车主权益”已经被正式终止了。 这场风波撕开的不仅是两个车主的权益保障,更是所有消费者心中的隐忧:当车企在合同里埋下“特殊使用”这种模糊概念,谁又能保证自己不会成为下一个高先生?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蔚来汽车的这套操作是否合理合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蔚来汽车这个案例中,销售时明确承诺“首任车主不限里程终身质保、终身免费换电”,这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 按照这个法条,蔚来汽车应当按照此约定履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蔚来汽车后来以“车辆用于特殊使用条件或目的”“超日常使用”为由取消车主的核心权益,这种行为违背了之前与消费者达成的约定,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蔚来汽车在《车主权益告知书》中未明确“日常使用场景”的具体标准,却在事后以模糊的理由取消权益,可能存在设定不公平交易条件的嫌疑,违反了诚信经营的原则。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蔚来汽车的《车主权益告知书》属于格式条款,是蔚来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与车主订立合同时未与车主进行协商。 在该告知书中,蔚来汽车以“车辆用于特殊使用条件或目的”等理由取消车主权益,但对于“特殊使用条件或目的”以及“日常使用场景”等关键内容没有明确界定和说明。 按照此法条,蔚来汽车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车主注意这些与车主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然而,蔚来汽车未能做到这一点,当车主对相关条款提出质疑时,工作人员也承认告知书中未标注具体标准。 这种情况下,车主可以主张这些模糊的、对自身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蔚来汽车不能依据这些不明确的条款来取消车主的权益。 对于高先生的遭遇,你怎么看?
河南,男子5年前花60万买了辆电车,品牌承诺,他作为首任车主享有终身免费换电和质
秋雨愁煞人
2025-07-19 01: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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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20xxx62
下一个极越,就是这么残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