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女子患有严重抑郁症,因停药在家中突然发病。不料,她抄起水果刀划伤了丈夫的头,还追着他从院子打到屋里。扭打中,丈夫被激怒了,他猛地将女子绊倒在地,抄起手边的木凳、耙子,最后竟抡起锄头,狠狠朝她头部连砸数次,直到她一动不动。事后,丈夫换了血衣,甚至去买了两包烟,才打电话报警自首。庭审中,各方就丈夫的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争论不休。经过审理,法院这样判决。 7月19日,据潇湘晨报报道,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丈夫反杀妻子被判故意杀人罪的判决书。 女子小丽(化名)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一种精神疾病,曾在2024年7月至9月多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中度抑郁症发作和复发性抑郁障碍。 出院后,她在家服药治疗,但2024年10月31日晚因未服药导致病情复发。 当晚,小丽病情发作,持水果刀划伤了丈夫老王(化名)的头部。随后,小丽从院子追着老王进入屋内,两人在屋里发生激烈打斗。 在打斗中,老王在愤怒情绪下,将小丽推倒在地,并先后使用方形木凳、两齿耙子和锄头多次猛打小丽的头部,直到小丽头部流血倒地不起。 老王事后更换了沾血的衣服,去附近商店购买香烟,然后于当晚11点54分拨打110报警自首,称自己杀了妻子。 民警赶到现场控制老王,120急救人员随后确认小丽已死亡。 随后,老王被检方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老王及其辩护人抗辩称,老王在打斗过程中感到生命受到威胁,他声称“如果今天不杀死小丽,自己就会被杀死”,这表示他自认为是在自卫。同时,他主动报警并等待抓捕,强调自己有自首情节,希望减轻处罚。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赋予了公民在面临特定严重暴力犯罪时的特殊防卫权。 具体到本案,小丽因精神疾病发作未服药,持水果刀划伤老王头部,并将其从院子追赶至屋内进行厮打。 此时,小丽的行为客观上对老王的人身安全构成了现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使小丽因精神疾病可能不负刑事责任,但她的行为在客观违法性上仍构成不法侵害,是防卫的对象。因此,老王此时有权进行防卫。 但是,老王在头部手上之后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单纯的防卫意图,其“想着今天我要是弄不死她,我就要被她弄死了”的供述,结合其后续极其暴烈的攻击手段和部位,清晰表明其核心目的是主动杀死小丽以彻底消除威胁,而非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背离了防卫意图的本质即制止侵害、保护法益。 当小丽被绊倒并被数次砸击头部后“趴在地上不动”时,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状态已经结束。小丽此时已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对老王不再构成现实、即刻的威胁。此时老王的行为已不具备防卫的时机前提。 在小丽丧失能力后,老王继续使用锄头等工具猛烈击打其头部,直至确认其死亡的行为,完全失去了制止侵害的必要性。 老王造成了小丽死亡后果,与所要制止的侵害以及侵害停止后的状态相比,明显不成比例,属于“造成重大损害”。 同时,法院认定,小丽的行为是“持水果刀将丈夫划伤”、“追赶”、“厮扯”。虽然持刀,但其行为程度尚未达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标准,老王不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 因此,老王的行为,特别是从小丽倒地丧失侵害能力之后的一系列致命打击,是在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的情况下,出于明确的杀人故意实施的报复性行为,已经构成独立的、完整的故意杀人行为。 但是,丽案发前因精神疾病发作未服药,持刀伤害老王,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且老王符合自首情节。 最终,法院判决老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此,大家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河南许昌,女子患有严重抑郁症,因停药在家中突然发病。不料,她抄起水果刀划伤了丈夫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7-20 15: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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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