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男子过年期间在某超市豪掷36万,买了347瓶五粮液准备转卖。不料,烟酒店

悦澄聊社会 2025-07-20 17:29:01

大连,一男子过年期间在某超市豪掷36万,买了347瓶五粮液准备转卖。不料,烟酒店老板告诉他有假货。男子立刻投诉市监局,后经警方和五粮液厂家鉴定确认有207瓶是假酒。超市喊冤,酒入库时绝对是真的,有员工偷梁换柱!想甩锅给个人行为。男子不服,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赔偿转售损失。法院这样判决。   7月19日,大河报报道了一起消费者在大型商超购买到假酒的案件。   2024年1月期间,大连市民李先生在华润万家超市位于大连星河广场的分店,分多次购买了总计347瓶五粮液白酒。每瓶酒的单价约为1038元,李先生共支付了约36万余元。   购买后,他未立即使用这些酒,而是委托一家烟酒店代为储存并转售。不久后,烟酒店店主在检查中发现部分酒瓶的包装和标识异常,怀疑是假货,便提醒李先生。   李先生随即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案件随后移交警方处理,警方委托五粮液集团对酒品进行专业鉴定。   鉴定结果确认,在347瓶酒中,有207瓶为假冒伪劣产品,非正品五粮液酒。   超市方面在调查中承认,这批五粮液酒在入库时确实为真品,但辩称其在储存期间被一名员工周某(化名)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替换成了假酒。   周某的行为属于个人不当操作,超市已对其采取内部处理。   李先生认为,作为消费者,他在超市购买的酒品应保证真伪,假酒事件导致他蒙受经济损失,并担心其他消费者可能买到类似假货。   于是,他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承担相应责任。   庭审中,李先生主张,作为消费者,他在正规超市购买高价酒品时,理应获得真品保障。超市售卖假酒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导致他遭受直接经济损失,207瓶假酒的货款约21.5万元。此外,假酒可能流入市场,对其他消费者构成风险。李先生要求超市全额退款假酒部分,并赔偿因转售失败导致的额外损失,包括鉴定费用和诉讼成本。他强调,超市作为经营者,应严格把关货源,不能以员工个人问题推卸责任。   超市方面辩称,入库的五粮液酒均为正规渠道采购的真品,并有入库记录为证。假酒事件是由员工周某的个人不法行为造成,超市对此不知情。超市表示,周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或欺诈,应视为个人责任,超市已配合警方调查并处理了周某。超市认为自身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多只同意对假酒部分退款,但拒绝高额赔偿,以避免“双重损失”。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周某作为超市员工,他能够接触到并调换库存商品,正是利用了其职务身份和工作便利。调换行为虽然非法且违背超市意愿,但发生在其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与其负责管理的特定商品即五粮液酒直接相关。   这种行为显然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是其滥用职务权限的结果。法律不会因为员工行为的违法性就自动切断其与职务的关联。   超市作为雇主,对员工在履职过程中的行为包括滥用职权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因此,周某的调换行为在法律上将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超市承担。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超市作为经营者负有保障商品安全、真实的法定义务。这不仅仅是保证“进货时”是真品,更贯穿于储存、保管、销售的全链条。   超市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来源可追溯。这不仅指向进货环节,也隐含了对商品在流转环节保持真实、安全状态的持续性要求。   超市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销售假酒,尤其是高端白酒,不仅涉及财产损失风险,若涉及食品安全问题,风险更大。   超市声称入库酒为真品,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销售环节严格查验了每瓶酒的来源,这暴露了管理漏洞。   超市明知入库酒需查验却未执行,等同于“明知”假酒风险而继续销售,构成过失。且假酒事件源于超市内部监管不力,不能以“员工个人行为”完全免责。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需对207瓶假酒全额退款即金额约21.5万元,并支付赔偿金12万余元,总计约33.5万元。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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