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 原以为宗馥莉稳赢 结果现在冒出个关键人物,输赢真的难说了。
就是宗馥莉103岁的奶奶,被三叔请出来“主持公道”了,像宗家这种大家族,老人说话分量本来就重。
在我们传统观念里,长辈说话就是有分量。
当然也可能奶奶是想过来劝和,可看现在的情形,反倒把局面搅得更乱了。
这后续到底怎么走,就真说不准了,毕竟家里的事又连着生意,再加上老祖宗这层情面,宗馥莉想顺顺当当拿稳局面,怕是没那么容易了。
你们觉得呢?
遗嘱排除条款的效力——法律效力的优先性 即使原告能够证明与宗庆后的亲子关系,宗庆后遗嘱中“其他子女不得主张任何权利”的表述,构成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明确排除。根据《民法典》第 1123 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这意味着遗嘱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在遗嘱明确排除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难以依据法定继承获得遗产。
尽管《民法典》第 1071 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但原告需承担证明亲子关系的举证责任。原告虽提交了宗继昌 1989 年杭州出生证明及抚养费转账记录,但这些证据存在明显瑕疵。出生证明仅能证明宗继昌与生母的关系,无法直接证明其与宗庆后的亲子关系。抚养费转账记录备注为“子女抚养费”,但未明确指向宗庆后,且转账时间跨度长达十年,可能涉及其他法律关系,如借贷、赠与等。在无法直接进行亲子鉴定(宗庆后已去世,血样由宗馥莉控制)的情况下,原告需结合多个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来证明亲子关系,但目前提供的证据链难以满足这一要求。
萍水相逢
宗庆后遗产案是一场法律制度与家族私欲的激烈交锋。从遗嘱效力、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信托形式要件到股权登记公示以及程序正义等多个法律层面深入分析,宗馥莉均占据显著的法律优势。原告的诉讼主张,因证据不足、法律冲突、程序障碍等多种因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这场遗产争夺战不仅揭示了中国家族企业传承过程中面临的制度性缺陷,更凸显了法律在财富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当血缘与制度对决时,法律的天平终将倾向程序正义与证据规则,宗馥莉的胜诉是对法律尊严的坚定捍卫。
萍水相逢
宗庆后于 2020 年签署的遗嘱,在形式上完全契合《民法典》第 1135 条至第 1138 条的明确规定。该遗嘱虽非公证遗嘱,但由娃哈哈集团副总裁潘家杰、财务总监方强等高管作为见证人。依据《民法典》要求,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均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此案中,见证人数量符合规定,且见证人身份虽为公司高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 24 条,仅“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被明确列为利害关系人,公司高管身份本身并不构成利害关系,不会影响遗嘱见证的有效性。
萍水相逢
信托效力争议:形式要件缺失导致的无效认定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缺失——违背信托核心原则 原告主张宗庆后于 2003 年设立口头信托,但这一主张面临《信托法》的重大障碍。根据《信托法》第 8 条,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信托在中国法律体系下一般不被认可。此外,从信托财产独立性角度来看,原告称信托资产来源于娃哈哈集团分红,但宗馥莉提供的越南工厂设备尾款支付凭证显示,账户资金实际用于企业经营活动,未实现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自有财产的分离。根据《信托法》第 15 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这是信托成立的核心要件之一。由于该账户资金流动记录显示其性质更接近企业备用金而非信托财产,因此原告主张的“信托”因财产混同而无效。
萍水相逢 回复 07-21 16:58
最有争议的就是所谓的信托,从内地法来看根本不存在,可以驳回原告
渔翁
其他子女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并没有明确父母也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其母亲还是可以主张权利的。
萍水相逢
遗嘱内容清晰明确,对“境外资产”的界定细致具体,将娃哈哈集团股权等核心资产与境外资产进行了有效区分。同时,遗嘱明确载明“本人所有境外资产均由独女宗馥莉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主张任何权利”,这种明确的排除性条款,直接排除了非婚生子女对境外资产的继承权,为遗产分配提供了清晰、确定的法律依据。 宗馥莉一方能够提供遗嘱副本以及见证人的证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而原告一方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书面证据来反驳遗嘱的真实性。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存在伪造、胁迫等导致无效的情形,就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从证据角度来看,宗馥莉一方在遗嘱效力问题上占据绝对优势。
萍水相逢 回复 07-21 16:41
从遗嘱财产继承来看,老宗还是更疼宗馥莉的,遗嘱用了排除性
渔翁 回复 07-22 00:36
境外资产均有独女宗馥莉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主张任何权利。母亲可以主张权利,另外也没有明确境内资产由宗馥莉继承,说明境内资产包括股权,其他子女和母亲可以主张权利的。
萍水相逢
境外证据的公证障碍——证据效力的认定难题 原告提交的美国法律文书需经中国驻美使领馆认证,但宗庆后已去世,无法完成签名核实程序,导致证据在内地法院无法采信。境外证据的公证和认证程序是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无法完成这一程序的情况下,境外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原告因无法提供有效、合法的境外证据,进一步削弱了其诉讼主张的证据支持力度。
萍水相逢
程序正义:举证责任与证据效力的失衡困境 (一)DNA 鉴定无法实施——举证责任的现实阻碍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面临 DNA 鉴定无法实施的困境。由于宗庆后已去世,其血样由宗馥莉控制,原告无法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39 条,若其他继承人拒绝配合鉴定,需以必要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这使得原告在证明亲子关系这一关键事实上陷入举证不能的境地,严重影响了其诉讼主张的成立。
惠源商贸
公司又不是这老不死的创造的管她屁事呢
萍水相逢
老宗还是很谨慎的,转账不漏自己名字
萍水相逢
国有资本的优先购买权——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制度设计 娃哈哈集团 46%股权由杭州上城区国资委实际掌控,根据《公司法》第 71 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国资委作为大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意味着,即使原告能够证明其继承权,国资委也可优先购买原告主张继承的股权,从而阻断非婚生子女取得股东资格的路径,进一步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用户16xxx62
这个老太太也不是宗总的亲妈
用户13xxx68
私生子是宗老三的就解释通了,为什么宗庆后那么严谨,杜建英那么精明,竟然没有书面文字表达信托?为什么宗庆后活着时没做亲子鉴定? 一是宗老三与私生子长的特像。二是宗老三与杜建英在国外有相处经历。三是宗老三为什么会那么愿意私生子得到利益?四是以宗老三之实扣总老大这个死人身上才像浙大生的手段。
萍水相逢
股权继承争议:登记效力与国有资本干预的双重阻碍 (一)股权登记的公示效力——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原告在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宗庆后持有的娃哈哈集团 29.4%股权。然而,宗馥莉以“股权已登记至母亲施幼珍名下”进行抗辩。根据《公司法》第 32 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股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一旦完成登记,就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若股权已依法变更至施幼珍名下,则原告的继承主张缺乏明确的对象,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萍水相逢
杭州法院民政局调查截图 为宗馥莉正名了 惊呆了,一个有夫之妇,一个有妇之夫,振碎三观。世风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