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坑人了?重庆,女子买了一枚钻戒,原本想着戴4年,就能把钻戒卖回给店家,还能把钱

静雅海雾隐帆闲 2025-07-21 23:20:08

太坑人了?重庆,女子买了一枚钻戒,原本想着戴4年,就能把钻戒卖回给店家,还能把钱拿回来。可没想到,店家却倒闭了,女子想起店长曾说过,可以去其他门店换购,找了过去。可对方却说:我只是说公司也许会考虑,我又没说,那肯定得行,我没说肯定2个字。 2019年2月17日,邓女士在一家珠宝店,看中了一枚9000多的钻戒。 店家说他们有回购活动,客人买下这枚钻戒,满4年后的一个月内,可以申请把钻戒卖回给店家。 邓女士算了一下,如果买下这枚钻戒,自己可以免 费戴4年,到时候如果不喜欢了,还可以把钱退回来,自己好像也没什么损失。 她觉得这个买卖很划算,花9587元买下了钻戒,还和店家签了回购协议。 协议约定:在购买4年后的一个月内,邓女士可以申请回购,把钻戒卖给店家,店家会收取20%的工费1917元,另外,回购只能在本店进行。 在她购买钻戒的第二天,当时的店长周女士还跟她发过一条语言:“如果说关门的情况下,肯定公司会考虑你到其他门店回购。” 邓女士当时也是因为有了这个保证,才彻底放心下来的。 为了提醒自己,邓女士还特意在手机里设置了备忘录。 2023年2月,到了回购的日子,邓女士满心期待的拿着钻戒和协议找到店家,却发现这家门店居然关门了。 她的心一下子就凉了半截,但是当时她正好怀孕了,不想因为这件事情影响到自己的人生大事,就把事情暂时搁置了。 可之后的日子,一想起这件事情,邓女士就感觉心里有根刺,当初明明说好回购的,店家却关门了。 2025年7月,邓女士越想越气,她找来记者,决定把这件事情曝光出来。 一是她实在想不通,想找对方要个说法。另一方面,她也不想让其他人跟自己一样掉进这个坑里,所以愿意站出来,让大家知道这件事。 记者联系上了当时的店长周女士,周女士说这家门店早在2019年下半年就停业了l 问起当时她发给邓女士的语言,周女士是这样解释的:“我也没有做完全的承诺,我只是说公司也许会考虑,我又没说,那肯定得行,我没说肯定2个字。” 邓女士气坏了,她认为当时周女士误导了自己,得知周女士就在同一品牌的其他门店上班,她找了过去。 她想着,既然对方说过这样的话,那自己就去这家店申请回购。 可当邓女士满怀希望的过去后,对方直接拒绝了她。 这家门店的店长表示:之前的门店不是他们公司的,两家店都是加盟的,属于不同的人经营。 记者也拨打了该品牌的客服电话,可始终无人接听。 那么,邓女士到底能不能根据周店长当初在语音中的承诺,去其他门店申请回购呢?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周女士在语言中,对邓女士说:“如果在关门的情况下,肯定公司会考虑你到其他门店回购。” 这属于涉他内容,涉及到其他店义务履行的约定,涉他内容需要征得其他主体同意,才能生效,如果没有经过其他主体的同意,这种说法对第三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周女士的承诺对其他门店没有法律约束力,其他门店有权拒绝邓女士的回购申请。 邓女士与原珠宝店签订了书面回购协议,这份协议对原珠宝店和邓女士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邓女士与珠宝店签订的回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有法律效力的,双方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店虽然已经关门,但是邓女士可以前往市场监管部门,查询原店的经营主体,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或者承担责任。 如原店已经注销且无财产,没有履约能力,邓女士需要自行为这件事情买单。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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