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老人去世前,将300万房产过户给儿子,并声明给予养女一定的补偿。养女拿出证

与君硕 2025-07-22 11:44:31

天津,老人去世前,将300万房产过户给儿子,并声明给予养女一定的补偿。养女拿出证据证明弟弟也非亲生,要求平分母亲的份额被拒绝。

据纵览新闻7月21日报道,天津的孙大爷在去世前,将自己名下价值300万的房产过户给了儿子,并留下声明给予养女一定的补偿。

2025年3月老人离世后,姐弟俩却为了300万元房产和银行存款闹上了法庭。

弟弟表示,他早已与父亲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在临终前也完成了房产过户。

况且自90年因房生隙后,姐姐就不再与家里往来,父母均由自己养老送终,因此他拒绝了姐姐提出的分割房产想法。

而姐姐则要求,除了银行存款还要分割房产,因为赠予合同只有父亲一个人签字,那么母亲的额分应当作为遗产处理。

孙大爷留下的声明中称,女儿是收养的但一直视为己出,后来因为一些原因隔阂了近三十年,晚年靠儿子照顾,所以房子留给儿子,但他要给姐姐补偿。

就在大家都争论不休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标明,弟弟也是收养的。

在家庭情况调查时,一份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簿复印件标明了弟弟其实也并非是亲生的,得知这一消息,弟弟称这绝对不可能。

审理认定,因法律明确规定,收养不影响继承权,但这套房子已经完成赠与过户,依法不属于遗产范围。

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房产归弟弟所有,弟弟支付姐姐55万元补偿款。丧葬费、抚恤金扣除实际支出后均分,双方均表示同意。

一、那么在此案例中包含了哪些房产过户的规定呢?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老人将房产过户给儿子,若过户手续合法合规,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房产所有权就已经转移给儿子,从法律层面不再属于老人的遗产范畴。

但倘若养女能证明过户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或老人过户时非真实意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申请撤销过户。

二、在此案例中存在哪些继承权及遗产分配的相关规定呢?

继承权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若弟弟是通过合法收养关系成为老人的养子,那么其与养女一样,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遗产分配相关规定:《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例中若弟弟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适当多分遗产;若养女能证明弟弟未履行赡养义务,可要求少分或不分给弟弟。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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