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偿抵债”算不算嫖娼?男子讨债反被拘
上海一男子去讨欠款,女债主直接说:“肉偿行不行?” 结果,钱没拿回来,人进了拘留所10天!他大喊冤枉告上法院,法院却说:拘得对!今天,带你深扒这个‘肉偿抵债’的法律迷局,关键点就在“交易”二字!
事情是这样的:上海的杨某,借钱给普通朋友刘某。刘某迟迟不还,杨某就上门要债。到了刘某出租屋,刘某直接摊牌:‘大哥,钱真没有,要不...咱用身体抵一次债?1000块一笔勾销?’ 杨某呢,虽然家有贤妻,但一时没把持住,同意了。完事儿后,杨某刚出门,嘿!撞上警察突击扫黄!两人被带回派出所。警察一查,认定这是卖淫嫖娼!对杨某做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杨某懵了,也气炸了!他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我是来要账的啊!不是来嫖的!而且我根本没付钱给她现金啊!警察也没抓现行!凭啥拘我?’ 拘留期满,他一纸诉状,把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
现在焦点来了!法院会支持杨某吗? 核心点一:‘金钱或财物’的媒介本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说的嫖娼,指的是不特定的对象之间,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杨某和刘某,之前只是普通朋友,这次发生关系,核心目的就是为了抵消那1000块债务!这难道不是以财物(债权)为媒介吗?法院说得很透:刘某通过发生关系免除了债务,相当于增加了自己的财产,因为她不用还钱了;而杨某呢,放弃了债权,因为收不回钱了。这本质上就是一种‘交易’!用性服务抵销金钱债务,就是变相支付!法律看的是实质,不是非得当场递钞票才叫嫖。
核心点二:‘主观意图’的认定!杨某说他去是为了要账,没有嫖娼意图。但法院怎么看?结合双方笔录、事发情境,直接提出肉偿、当场同意并发生关系、事后债务勾销,这个‘交易’的意图还不够明显吗?要账是起因,但最终选择了‘肉偿’这个方式,性质就变了。法律不会因为你最初的目的‘纯洁’,就豁免你后续实施的违法行为。
这个案子给我们敲响了多重的警钟啊! 第一:别把‘性’当筹码!无论是债主还是债务人,‘肉偿抵债’这种想法极其危险!它模糊了人际关系的底线,践踏了法律尊严,更是对人格的侮辱。债务纠纷就该用合法途径解决,任何试图用身体‘捷径’解决问题的,最终可能像杨某一样,掉进更大的坑里! 第二:法律只看行为实质!别心存侥幸!以为‘没给现金’‘不是专门去嫖’就能钻法律空子。法律对‘财物媒介’的认定是灵活且实质性的。任何形式的利益交换,比如:免除债务、赠送礼物、提供机会等,只要是为了发生性关系,都可能被认定为嫖娼或卖淫!
杨某的经历,对他个人是惨痛教训,对社会也是一个深刻的普法案例。法律的红线,清晰而冰冷。它不会因为你的‘初衷’或‘特殊情况’就网开一面。无论是借贷关系还是其他关系,保持清醒,守住底线,尊重法律,才是对自己和家庭最大的负责。记住,任何试图用‘身体’去解决‘金钱’问题的‘捷径’,最终通向的往往是法律的‘高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