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喝酒惹的祸!安徽芜湖,一男子参加朋友聚会,席间,7人喝下3瓶白酒,男子自饮两杯。不料事后,男子骑着电动车回家时,却不慎落入水塘溺亡。事后,男子的家属将当天其他11名聚餐者,及水塘所在地的村委会告上法院索赔107万元,法院这样判了! (信源:国+社区) “他明明是和你们一起喝酒吃饭的,现在人就这么没了,你们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法庭上,老汪的妻子含泪争辩道。 2023年12月中旬的一个晚上,老汪和11名微信群里的朋友来到当地一家餐馆用餐。 其间,包括牵头组织这次饭局的老侯在内,七个人分着喝了三瓶白酒,老汪喝了大概两杯。 散场的时候,有人提议去KTV接着玩,老汪却摆摆手,自己骑上电动车先行离开了。 没想到第二天清晨,老汪被人发现在路边的一个水塘里,当时人已经没了。 事后,警方到现场调查,排除了老汪是被他人谋害的可能。 法医鉴定结果表明,老汪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飙升到了322.9mg/100mL,已经处于醉酒状态。 好好的一个人就这么没了,老汪的妻子和孩子无论如何都难以接受这个事实。 于是,她们把当晚和老汪一起聚餐的另外11个人以及水塘所属的村委会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7万元。 为此,她们还给出了如下理由: 1、当晚老汪是和这11个人一起聚餐饮酒的,老汪饮酒致醉后,他们有义务对其进行安全护送并通知家属,很显然,他们什么都没做,最终放任老汪骑车掉进水塘,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事发水塘所在的村委会,作为池塘的使用人,没有设置防护栏、安全警示标志以及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最终导致老汪掉入水塘溺亡,村委会同样需要担责。 对此,其他11名聚餐者和村委会则提出了反驳意见: 聚餐者认为,他们是基于情谊才一起聚餐的,期间并没有劝酒行为,都是根据个人的酒量来喝酒的。 老汪离开的时候,意识是清醒的,并没有醉酒。 而且,有不少人表示,他们和老汪并不熟悉,只是网友,没有联系方式,更没办法对一个陌生人进行护送。 村委会则认为,事发水塘是村集体所有的,村委会并非管理使用人。 而且,水塘位于农田地段,比较偏远,周围已经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是不符合安装路灯的条件。 综上,村委会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过对本案的综合审理后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饮酒虽然是一种情谊行为,但共同饮酒人基于先前的行为,对醉酒人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 对于聚餐组织者老侯来说,他对席间众人的人身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很明显,老侯没有注意到老汪酒后的状态,没有对其进行安全护送、劝阻其自行骑车、帮助联系家人等,所以老侯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对于其中一名共饮者昌某而言,他和老汪相识多年,却没有及时注意到老汪的状态并及时联系他,同样存在过错。 至于另外5名同饮者,对老汪的溺亡结果也存在过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老汪本人,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能否饮酒以及饮酒的量是可以控制的,对饮酒后骑车可能发生的危险也是有预见能力的。 基于此,他仍然而为之,最终导致这样的后果,他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其余未饮酒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对于村委会,涉事水塘是自然形成的,而且并没有强制规定要对该水域安装防护栏、照明设施等,所以村委会对此也无责。 据此,法院酌情判定由老侯向老汪家属赔偿20000元,昌某赔偿18000元,剩下的5名共饮者每人需赔偿12400元。 双方就此息诉! 总之,老汪为此付出的代价不可谓不大。 本案的发生也再次提醒大家,美酒虽好,但切莫贪杯! 饮酒要适量,喝酒莫相劝,醉酒应相帮。这既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负责! 对此,你怎么看呢?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注:文中人物为化名)
又是喝酒惹的祸!安徽芜湖,一男子参加朋友聚会,席间,7人喝下3瓶白酒,男子自饮两
沛山评生
2025-07-22 2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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