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枣没枣打一杆?”山西阳泉,患心脏病男子与2名朋友乘坐海盗船后呕吐并表示胃里不

任霞琴叙社会 2025-07-23 13:37:26

“有枣没枣打一杆?”山西阳泉,患心脏病男子与2名朋友乘坐海盗船后呕吐并表示胃里不舒服,虽然如此,男子并没有就医,而是将2名朋友送回家而后自行回家休息,结果回家1个小时左右突发心脏病死亡。事后,男子家属认为商家没有提醒男子有心脏病不能乘坐海盗船,男子不是乘坐海盗船就不会死亡等,要求商家承担男子死亡20%的责任。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阳泉中院)

据悉,男子韩某体重较大,且患有心脏病。

事发当天,与2名朋友在一广场玩耍时,与朋友一起乘坐了海盗船。

玩完海盗船,韩某就出现呕吐症状。

韩某的朋友询问韩某有没有不适,韩某只是说胃里不舒服,也没有去医院就医,而是将2名朋友送回家后,自行回家休息。

哪曾想,韩某回家约1个小时左右,就突发心脏病死亡。

事后,韩某的家属难以释怀,认为韩某的体重超出了玩海盗船的体重限制,没有告诉韩某有心脏病不能乘坐海盗船并禁止韩某乘坐海盗船,也未设立提示标语及警示牌,同时在韩某乘坐海盗船期间,第二次乘坐时速度加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海盗船归属的商家承担韩某死亡20%的责任。

庭审时,韩某的家属提供韩某乘坐海盗船时的两个视频,欲证明第二次比第一次速度快,视频中有女生尖叫。

对此,商家则表示,从视频中可以看到海盗船幅度并没有高频率,韩某还面带微笑,同时与旁边游客相比,体重从表面上差距不大。韩某并无异样,海盗船本身就是刺激项目,女孩尖叫是本能反应,视频里还可以看到海盗船上有工作人员在现场,售票处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韩某从海盗船下来之后还开车送同行人员回家,系因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因乘坐海盗船引起,与商家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后,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认为韩某家属主张商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商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商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他人受到损害、损害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间有因果关系。韩某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韩某的死亡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且韩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韩某的死亡与乘坐海盗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最终驳回了韩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韩某家属不服又提起了上诉,韩某家属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商检在韩某入场时没有对韩某进行口头提醒,从时间和地点上看,韩某未去过其他地方,从乘坐海盗船下来呕吐到回到家中死亡也就是一个小时的时间左右,韩某的死亡明显和乘坐海盗船具有因果关系等。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指出,《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认为,被告商家提交了海盗船游客须知,该须知明确列举游客不能购票乘坐的具体情形。韩某家属提供的视频拟证实海盗船的速度较快,引起韩某身体不适,经查看该视频,视频中未发现韩某有异样表情,在案也未有证据证实韩某乘坐海盗船期间、结束等时间段出现身体不适后向在场工作人员反映。

虽然,二审中,韩某家属提交了韩某的体检报告,可以证实韩某的体重较大,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乘坐海盗船有超重、超高的限制,而韩某的死亡后果并非是因其体重超重致使海盗船防护不当造成。

韩某的体检报告虽证实其存在心电轴右偏,但被告商家提交的游客须知中,已明确标注患有高血压、脑梗塞、心脏病等游客禁止购票乘坐,已对游客履行了基本的安全提示义务。

韩某回家1小时左右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该死亡原因是否与其乘坐海盗船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韩某家属也未提交证据证实。

综上,二审法院同样认为韩某家属要求商家承担责任的事实、法律依据不足,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韩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韩某突然死亡,其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同情归同情,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讲的是证据,而不是谁死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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