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大学生想给妈妈买一新手机,趁暑假,租了一电动车送外卖,月租1098元,不

咸鱼永不放盐 2025-07-26 13:49:04

北京,男大学生想给妈妈买一新手机,趁暑假,租了一电动车送外卖,月租1098元,不料,车被偷,电池却没丢,租车老板让他赔偿1600元,理由是车丢了,电池没丢,他得赔。男大学生心态崩了,委屈落泪:这15天,我每天从早8点干到晚11点,胳膊晒爆皮,就想给我妈买个手机就这么困难吗?最后报警,结局让大家松了一口气。

7月24日法治进行时报道,赵某是一名大学生,趁暑假期间,租电瓶车兼职送外卖,不料,电动车丢了,可电池却没丢,租车老板让他赔1600元,引发网友们关注。

赵某家庭条件一般,暑假他特意没有回家,留在北京打工,因为,他有一个心愿要趁着暑假完成。

母亲的手机用了很多年,又旧又卡,他看着心疼,想在暑假赚点钱,为母亲买一部新手机。

所以,赵某租了一辆电动车,月租金是1098元,他打算送外卖赚钱完成自己的目标。

赵某非常努力,每天从早上8点一直工作到晚上11点,他不怕累,搬水搬重物都干过,胳膊也被晒爆皮了,也没有抱怨,只要能赚到钱苦点、累点都能扛。

然而,赵某辛辛苦苦跑了半个月外卖,一件事情的发生,让他彻底绷不住了。

那天早上8点,赵某像往常一样去工作地点准备骑车继续开工,然而,却发现电动车不见了。

他急忙和租车公司的负责人联系,结果,根据电池定位,在离他大约2到3公里的一条街上。

当赵某赶到现场后,只看到了电池孤零零的放在那里,而电动车已没了踪影。

赵某急忙报警。

车丢了,本就够上火的,不料,租车老板这边让赵某赔偿1600元,给出的理由是,保 险这边是车和电池全丢了才会生效。但是,赵某租的电动车的电池没丢,所以就不生效了。

赵某绷不住了,委屈的哭了,这15天送外卖能遇到的困难他都遇到了,结果,15天下来啥钱没赚到,还要赔偿车钱。怎么自己想给母亲买个手机就这么困难吗?

赵某很崩溃,他想不通,对方偷车为了什么?他为什么不偷电池,而偏要偷车?那个电池的价格是车的3倍还多。

赵某的遭遇引起许多网友的关注,大家纷纷为这个努力善良的小伙子担心,有好心网友给他转钱,却他委婉拒绝了。

有人说,这个有意思了,电池跟车一起丢了保险才生效,那说明车丢的最大嫌疑犯应该是清楚规则的人,不然不可能丢的这么巧。

正常都是偷电池,哪有偷车架子的,这一看就是被做局了,正常情况哪个小偷吃撑了偷外卖车,而且租的车上一堆定位器,这哥们被做 局的可能性更大,看看这清澈的眼神,刚出社会就被有心人上了一课。

幸运的是,赵某报警后,警方将他的车架子给找回来了。

赵某在车子找到后,又露出了单纯大学生的笑,让人心疼又心酸,不谙世事的大学生们啊!

他只是想通过自己的劳动给妈妈买一部新手机,他觉得有意义,是一个好男孩,好心人给他发红包,他都感谢后拒绝了。

赵某拒绝网友转钱,体现了他自尊自强的品质,他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赚钱为母亲买手机,这种行为值得赞扬。

如果,网友坚持转钱,赵某接受后,一般情况下属于合法的赠与行为。

那么车找到了?租车公司要求赵某赔偿1600元,又怎么处理了呢?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赵某表示,电池价值是车的3倍还多,而租车公司称,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车和电池全丢才生效,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合理地加重了赵某的责任,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电动车的实际价值或合同约定确定。

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赔偿金额,则应按照电动车丢失时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租车公司要求赵某赔偿1600元,需证明该金额与电动车实际价值相符,若是,电动车价值远低于1600元,或租车公司无法提供合理依据,则赔偿要求可能不合理。

据赵某说,车找到了,也不用他赔偿那1600块钱了,而且,工资正常发放。

那么,偷别人会面临什么呢?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至3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

如果,偷车人偷的电动车价值达到1000元以上,或构成盗窃罪。

如果,偷车人是初犯、偶犯,且电动车价值较低,比如接近1000元,则违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那么,大家觉得偷别人为什么不偷电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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