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沁水,男子在结婚当日,一位宾客于婚宴上饮酒过量致醉。婚宴结束后,该宾客又骑摩

沛山评生 2025-07-29 20:12:19

山西沁水,男子在结婚当日,一位宾客于婚宴上饮酒过量致醉。婚宴结束后,该宾客又骑摩托车离去,不料在途中遭遇车祸身亡。 宾客家属得知后,悲痛万分,觉得男子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于是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索赔319162.49元,如何评价此案? (信源: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2024-4-11) 一场喜宴,本是见证新人幸福的时刻,可谁也没料到会以悲剧告终。 据起诉书中载明,事发当日,男子闫某骑车前往酒店参加王先生的婚礼。 宴席上,闫某喝了许多酒,散席时醉得都站不稳了,根本无法自行驾车回家。 而身为婚宴组织者的王先生,看着醉醺醺的闫某,既未劝阻其别开车,也未安排人送他回去,就任由他骑着那辆二轮摩托离去。 结果没走多远,意外便发生了——闫某的摩托车撞上了路边停放的一辆小客车。 虽然事后闫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但最终还是未能抢救过来。 闫某的家属对此悲痛不已,他们计算了损失,认为闫某出事所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加起来总计有106万余元。 他们认为,王先生作为主家,明知闫某喝多了,却未对其尽到照顾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才致使他酒后驾车发生意外,故王先生理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即以319162.49元为宜。 对此,王先生不认同闫某家属的说法,并提出了反驳意见: 1、当时,自己并未明确邀请闫某参加婚宴,对其出席并不知情,更没有与其饮酒、劝酒,也不清楚其是否饮酒以及饮酒的程度,对方仅凭推断认定被告有过错,毫无事实依据。 2、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要有相应的过错。自己结婚,按照风俗习惯举办婚宴并提供酒水是正常之举,并没有纵容宾客饮酒的意思。 3、婚宴当日宾客众多,作为组织者,闫某又不是和自己同桌饮酒之人,在事务繁杂、人员众多的场合,要求自己清楚知晓每个人的饮酒情况,实在是强人所难,过于苛刻。 4、闫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其生活常识,应当预见酒后驾车会产生的危险。 并且在事发当日,自己已经联系了公交车接送宾客。闫某完全可以选择其他安全的方式回家。 然而,他仍然酒后驾车且未戴安全头盔,严重违反交通规定,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相关责任应当自行承担。 对此,有人说:“这新郎也太不负责任了!宾客都醉成那样了还让他自己骑车,这是办喜宴还是办‘鸿门宴’啊?明知道喝酒不能开车,好歹拦一下或者找个人送送吧,这心也太大了,不赔钱都说不过去!” 也有人说:“这是闫某自作自受!都成年人了,难道不知道喝酒不能骑车?自己作死怪谁?新郎办婚礼忙得不可开交,哪能顾得过来所有人?总不能让新郎把每个喝了酒的都绑回家吧?纯粹是想讹钱!” 还有人认为:“现在的人就是矫情,喝多了出事就怪东家,那要是在自家喝酒出事,是不是还得怪酒厂?说白了就是想找个冤大头赔钱,真要讲责任,死者自己占九成九!”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应作何评价此案呢? 1、闫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闫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 但他明知酒后驾车有危险,却仍然选择醉酒驾驶摩托车,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管理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王先生作为婚宴组织者,对醉酒后的宾客负有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先生虽然在事发当日事务繁忙,但对于醉酒的宾客,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照顾并保障人身安全。 然而,闫某喝多了酒,却没人劝阻他别开车,也没有安排人送他回家,王先生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完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闫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最后的责任比例划分,院方会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的程度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3、当然,就本案而言,闫某和王先生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 由王先生一方向闫某家属支付10000元,双方就此息诉。 一场喜庆的婚宴,原本是主家为答谢宾客的祝福,却偏偏因为闫某饮酒无度,酒后又醉驾,最后演变成这般令人惋惜的局面。 虽说他意外离世确实让人心里难受,但这种毫无分寸的做法,实在不值得效仿。 宴席之上,主人要招呼满堂宾客,本就难以周全。 作为赴宴的客人,更应当把握好饮酒的尺度,量力而行。 这样做,既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也能避免给主人平添不必要的麻烦。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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