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25岁男子与网络女友分手后,又到对方住所处纠缠求复合,遭对方拒绝,又被对方拿拖把敲打头部和上身后,仍不愿意离开。万万没想到,随后对方又从家里拿出一把水果刀威胁男子,未果后,朝男子右肩处捅刺一刀,最终导致男子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女方14年有期徒刑。女方不服,认为自己是过失致人死亡,提起上诉。男子家属也表示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女方是故意杀人。二审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河南高院) 据悉,2022年,时年23岁的男子李强(化名)通过网络与21岁女子张丽(化名)结识,而后确定恋爱关系。 随后,李强想和张丽结婚,因遭到家人拒绝,在2023年底与张丽分手。 与张丽分手后,李强难以释怀,多次跑到张丽家纠缠张丽以求与张丽和好,但是都遭到了张丽的拒绝。 2024年8月30日下午6时许,李强再次来到张丽家单元楼附近逗留、徘徊。 8月31日上午9时许,李强敲张丽家的门并要求张丽添加微信。 张丽明确表示不同意,并要求李强离开,但李强不肯走,一直在张丽家门口滞留、纠缠至晚上,期间还多次敲张丽家的门。 当晚22时左右,张丽因不堪其扰,先从家中拿出拖把棍击打李强的头部和上身,以迫使李强离开,在李强仍未离开的情况下,又返回家中拿出一把水果刀威胁李强,威胁无果后,便持刀向李强肩处捅刺一刀,而后返回家中。 过了一会儿,张丽又打开房门,发现血迹,顺着血迹下楼,结果发现李强在单元门洞口,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返回家中。 悲剧的的是,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李强已无生命体征,遂拨打110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根据现场血迹情况找到张丽家中,多次敲门无果后,强行破门将张丽抓获。 又经鉴定,李强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伤及右肩部,致右侧锁骨下静脉离断、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警方查明上述事实,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检方审查后,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张丽提起公诉。李强的家属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丽赔偿111万余元损失。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7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张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考虑到张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李强对案件的引发存在过错,可以从轻处罚。张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张丽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张丽有期徒刑14年,并判处张丽限期赔偿李强家属4.2万元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张丽及李强的家属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其中,张丽认为自己没有伤害李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即便以故意伤害罪给自己定罪,原判量刑也过重。 李强的家属则认为张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量刑过轻,民事赔偿数额也过少。 二审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认为: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2款、第229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本案检方没有抗诉,李强家属作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92条第1、2款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原判根据上述规定,判决张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医疗费及丧葬费等损失,确定的民事赔偿范围及数额并无不当。 从张丽作案时所使用的凶器、捅刺的部位、造成的后果以及作案后的表现等,张丽应当明知自己持刀捅刺的行为会造成损害李强身体健康的后果,而放任这种后果发生,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原判认定张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亦并无不当。 原判考虑到张丽系初犯、偶犯,有积极救助、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被害人李强有过错,判处张丽有期徒刑14年,在量刑上亦无不当。 综上,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河南,25岁男子与网络女友分手后,又到对方住所处纠缠求复合,遭对方拒绝,又被对方
律安说法
2025-07-29 21: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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