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山东曲阜,一对夫妇的货车从立交桥轰然翻落,车上十多吨猪蹄、鸡腿、巧克力等冷冻物品散落,而两人均骨折受伤。不料,周边村民发现后,没有选择上前帮忙,而是蜂拥而上,分两拨哄抢散落物品,下午零星几人试探,傍晚突然人潮汹涌,价值高达40万元。骨折夫妇无力阻拦,转运工人急得跳脚。接警后,派出所派出民警两人到场却被人海淹没,警械形同虚设,警方坦承:"根本控制不住!" 据极目新闻7月29日报道,2025年7月24日深夜11时许,隶属于某物流公司的货车驾驶员王强与其妻子李梅,驾驶满载冷冻猪蹄、鸡腿、巧克力等货物的重型货车,在G1511日东高速公路曲阜段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车辆从立交桥翻落,散落一地货物距公路数百米之遥。 因现场需交警勘验,直至次日上午10时许,物流公司员工胡师傅等人才得以开始转运。他们使用小推车艰难搬运,然而当日下午两点,附近村民开始零星捡拾货物。至傍晚六点,事态急剧恶化,大量村民蜂拥而至,形成哄抢狂潮。现场一片混乱,散落的冷冻食品被肆意抢夺、踩踏。 驾驶员王强及妻子李梅在事故中不幸骨折,身体剧痛且行动受限,面对汹涌人群完全无力阻拦。 物流公司负责人痛心表示,被哄抢及损毁的冷冻货物超过10吨,初步估计损失高达人民币40余万元。 派出所证实接警并派员处置。据该所工作人员透露:“当时我们派去了两名民警,携带了警械,但现场哄抢人数太多,局面完全失控。” 警方确认事件涉及数十名村民,调查仍在进行中,尚未有人因此被采取强制措施。 1、真是无法无天,法律虽然没有要求他人在面对有帮忙需求时,一定要上前帮忙,但法律明确要求他人合法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哄抢。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王强夫妇作为物流公司员工,虽然可能是承运他人物品,但该物品是有主物无疑,未经所有权人及合法占有权人同意,村民上前哄抢,显然违法,不仅构成侵权,还涉嫌治安违法,甚至刑事违法。 2、村民哄抢行为如何定性?治安违法还是刑事犯罪? 一方面,刑事责任层面。 《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本案中,物流公司反映,被抢猪蹄、鸡爪、巧克力等货物价值40余万元,远超各省聚众哄抢罪立案标准,普遍为5000-20000元,已经达到聚众哄抢罪的追责标准。 但是,聚众哄抢罪并非针对所有人都追责,而是需要作出区分, 对于组织者或带头者,即使其本人未动手,仍可认定为“首要分子”,均需按照他人哄抢财物价值追责。 对于积极参与者,即反复进出现场、使用工具大量搬运、对抗阻拦者,属“积极参加者”,也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对于普通跟随村民,可能误以为是无主物或抱着法不责众心理,仅随手捡拾少量物品者,则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治安责任层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哄抢、抢夺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参与本次哄抢行为的村民,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所谓无主物或法不责众的抗辩均不影响其行为已经违法,依法可以采取治安处罚,最高可处15天拘留及最高1000元罚款。 不过,在具体处罚时,还是得区分主体,对于有些70周岁以上老人或未成年人,要么不处罚,要么应当免予拘留处罚。 对于一些情节比较轻微的,在事后积极退还哄抢物品的,依法可以免予治安处罚。 3、警方在本次处置过程中是否涉嫌失职? 《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结合《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规定,在遇到群体性事件,应调集足够警力,及时制止违法犯罪。 本案中,面对数十人哄抢,警方只是派2名民警且未及时请求增援,继而导致局面失控,或涉嫌处置不当。当然,事后警方可以通过监控追查、传唤参与者,以弥补该程序上的瑕疵,做到不放任任何一个违法人员。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法不责众?”山东曲阜,一对夫妇的货车从立交桥轰然翻落,车上十多吨猪蹄、鸡腿、巧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7-29 21: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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