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亮证女火了!”广西防城港,一男子在乡道跟一开奔 驰的女子会车,男子把车停在路边给女子让路,没想到,女子却逼他倒车让路,还拿出一本证件扬言:“要不然,我就拿证了哦!”男子气坏了,他反击:“拿证吓我啊?”,女子真不是好惹的,竟直接报出了男子的家庭住址和姓氏。男子一直在外地生活,他怀疑女子是公 职人员,利用职 权侵犯他个人信息。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更离谱。
8月1日,据大风新闻报道,一男子一直在外地打工生活,他找了个时间回了一趟老家,在狭窄的乡路上,跟一开奔驰的女子会车。
可谓是狭路相逢,在这种情况下,男子把车停在了路边,想让女子先过,不管是谁,格局大一点,给对方提供一下方便,双方就顺利擦肩而过了。
可男子万万没想到,女子也不知道是车技不行,还是太过矫情,竟然要求男子倒车给她让路。
在男子看来,他把车尽量的停在了路边,已经给女子留出足够她开过去的路,她却让自己倒车让路,实在有些过分,如果女子觉得开过去吃力,需要自己倒车,她好好说也不是不可以,可她说话却很无理蛮横,让他很不舒服。
看男子不动,女子竟然口出狂言:“要不然,我就拿证了哦!”,女子话一出口,男子的火也被拱起来了,他也没惯着对方:“拿证吓我啊?”
不料,女子竟然根据男子的车牌号,轻而易举的说出他的个人信息甚至家庭住址,口气里都是威胁的味道。
男子倒吸一口凉气,他常年在外谋生,逢年过节才能回一次家,他怀疑女子是公 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了他的个人信息。
男子拍了视频,并发布网络,很快,他接到帽子叔叔的电话,说女子报警了,要求他删除视频,否则可能被拘留。
男子很气愤,明明女子侵犯了他的隐私,怎么还反咬一口?
目前,男子已向当地警方及热线投诉此事。
有人说,这个女人,属于典型的"公 权私用″!你凭什么报出别人的住址和姓名信息?这样的人,是如何进入公职队伍的?
“亮证姐”滥用职 权,肆意侵犯公民信息还威胁他人,如此行径影响恶劣,必须严查!
无论怎么讲,这样的人私底下都是这样的行事风格。开除才是态度,否则其他都是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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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在该案例中,女子仅凭男子的车牌号就报出其家庭住址和姓氏等个人信息,男子长期在外地生活,这些信息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和特定可识别性,属于《民法典》第1034条所保护的个人信息范畴。
如果女子是公 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并泄露男子个人信息,显然违反了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侵犯了男子的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 家机 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 家 机 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虽然本案没涉及法条列举的典型行为,但公 职人员滥用职权获取并泄露他人信息,在性质上也违背了该法条维护的社 会管理秩序。
如果女子确实是公 职人员,她滥用职权获取并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违背了公 职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和规定,破坏了社 会管理秩序。
从维护社 会管理秩序的立法目的来看,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与该法条所维护的秩序相悖。
公 职人员本应依法依规行使职权,而女子的行为属于公权私用,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可能需要依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治安管理责任。
目前案件存在一些争议,部分人认为女子属于“公权私用”,应该受到严惩。
而男子拍摄视频发布网络后,警方以女子报警为由要求男子删除视频,这也引发了争议。
从法律角度看,男子拍摄视频并发布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曝光女子侵犯其个人信息的行为,但警方需要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之间进行平衡。
如果女子确实存在侵犯男子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警方应依法对女子进行调查和处理,而不是简单要求男子删除视频。
同时,对于此类公 职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应进行严肃查处,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 会的公平正义。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