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

烟雨杏花村 2025-08-05 13:35:47

2024 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 “敲诈勒索” 起诉,即便不能够判刑,也要高额罚款,进行严惩! 这一建议如利刃出鞘,直指社会信任危机的病灶 —— 当江苏小伙扶起老人反被索赔 10 万,当广东陈女士因救助路人丢了工作,善良正在成为高危行为。 彭宇案的阴影至今仍在司法实践中徘徊。2007 年,南京法官一句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的逻辑推断,让 “自证清白” 成为善良者的枷锁。 该案中,徐寿兰老人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索赔 13.6 万元,法院依据 “社会情理” 推定彭宇担责 40%,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判决,客观上助长了 “闹大有利” 的讹诈心理。 十年后,最高法院披露彭宇实际承认相撞,但一审判决的逻辑瑕疵已造成不可逆的信任崩塌 ——76% 的网民承认遇老人摔倒会先录像再施救。 李玫瑾的建议,本质是将举证责任归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谁主张谁举证” 是基本原则,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事实。 湖南某案已展现此路径的威力:家属在医院监控证明老人自行摔倒后仍坚持索赔,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恶意讹诈,判决赔偿被诬陷者 6.8 万元精神损失。 这种 “反向追责” 机制,正是对彭宇案错误逻辑的纠偏。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为这一建议提供了法律支撑。根据《刑法》第 274 条。 若老人或其家属在无证据情况下提出显著超出合理范围的赔偿(如医疗费的 5 倍以上)。 且索赔金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 “数额较大” 标准(2000-5000 元),即可启动刑事侦查。 浙江吴先生案中,老人家属在监控还其清白后仍纠缠索赔,虽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9 条,仍可处以 15 日拘留与 1000 元罚款。 这种 “刑民结合” 的惩戒体系,让讹诈者付出经济与声誉的双重代价。 司法实践中的试点已验证建议的可行性。河南某社区推行 “讹诈追责公示制” 后,扶老救助率回升 40%,证明经济杠杆与道德压力的协同效应。 更值得关注的是,技术赋能正在降低举证成本 —— 四川街头的三个孩子扶起老人后,监控录像成为洗清嫌疑的关键证据。 而多地试点的 “一键报警” 系统,可在 10 分钟内固定现场证据,有效遏制 “碰瓷式讹诈”。 争议声中,需明确法律的边界。反对者担忧 “误伤老人”,但李玫瑾建议的核心是针对 “无证据却天价索赔” 的恶意行为,而非否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真正因伤索赔的老人,法律仍提供充分救济途径 —— 若能提供初步证据(如事发时的目击证人证言),仍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某地方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当善良需要自证清白,法律就必须成为它的铠甲”。 这句话精准概括了建议的价值:不是惩罚老人,而是守护善意。 当法律明确 “讹诈必受罚”,当监控覆盖街角巷尾,当 “做好事不吃亏” 成为共识,社会信任的重建将水到渠成。 浙江某市试点 “诬告追偿基金” 两年后,街头救助纠纷下降 67%,这印证了提高作恶成本才是信任复苏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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