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女子在丈夫去世后,查了下他的账户流水,她惊讶发现,丈夫竟背着她,给

静谧林间小径 2025-08-07 00:56:34

新疆乌鲁木齐,女子在丈夫去世后,查了下他的账户流水,她惊讶发现,丈夫竟背着她,给和前妻的儿子陆续转了233万,其中205万是购房款,剩余的钱基本都是资助儿子留学的,女子怒了,以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把丈夫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全数返还,一审法院判还102.5万,双方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让儿子傻眼。 8月6号,红星新闻报道,舒某和老费2012年组成再婚家庭,当时老费和前妻邱某已经离婚4年,儿子小费由邱某抚养。 2024年5月1日,老费在家中突发疾病去世,没留下任何遗嘱。 办完后事,儿子小费因为继承的问题,起诉了继母舒某。 这时,舒某就去查丈夫的银行流水,结果这一查,她整个人都懵了。 从2018年到2024年,老费竟陆续给儿子小费转了233万,其中最大的一笔是205万,直接转给了房地产公司,备注是“购房款”。 而对于这件事,老费从来没跟她提过,舒某越想越委屈,说这些钱是我们俩的共同财产,他凭什么一个人做主? 她一纸诉状把小费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把钱全要回来。 小费接到起诉书时,正在国外找工作。 他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中写明,2014年到2019年他在国内上大学,后来去美国留学,2019年才回国。 小费表示,我爸给我转钱,主要是为了我留学和买房。他是我亲爸,给我钱天经地义,你一个后妈凭什么管? 在他小时候,父亲虽然和母亲离婚了,但每次见面都会给他塞零花钱,留学时更是频繁转账,怕他在国外吃苦。 小费不服地说,现在父亲走了,继母却要我把钱吐出来,这合理吗?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小费需不需要把这233万返还给继母舒某?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属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需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重大财产。 老费与舒某再婚后,其工资、投资收益等收入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老费在2018年至2024年期间向小费转账233万元,其中205万元用于购房,这个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 根据法条,老费未经舒某同意,单方面将大额财产赠与小费,构成无权处分。 舒某作为共同财产共有人,有权主张老费的赠与行为侵犯其财产权益。 一审法院审理时,重点查了两笔钱:一笔是205万的购房款,另一笔是2018年到2019年留学期间的1.6万。 法院认为,205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费没和舒某商量就转给儿子,属于“擅自处分”,应该撤销赠与,让小费还一半,也就是102.5万。 但留学那1.6万是父亲供儿子读书的钱,金额不大,属于亲情帮扶,不用还。剩下的27万,也是小钱,不用还。 一审法院这么判,正是基于该条对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规定。 一审判决下来,舒某要回102.5万,外加4941块的利息。 她不服,说凭什么只还一半?钱是我们俩的,应该全部返还才对。 小费那边也不服,说我爸给我的钱,凭什么还? 因此,两人都提了上诉。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在财产处分领域,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置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违反共同财产制而无效。 老费向小费赠与233万元的行为,因未取得舒某同意,违反《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该条,该赠与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舒某有权要求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二审法院重新梳理了案情。法官指出,一审把“共同财产分割”和“赠与撤销”混在一起了。 法院认为,老费的赠与行为整体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即使部分资金可能来源于其个人财产,但因处分行为违法,导致整个赠与合同无效。 205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舒某有权要回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但费某乙无权处分的那部分,也应该全部撤销。 对于小费主张“父亲赠与儿子天经地义”,但该抗辩无法对抗法律对共同财产制的强制性规定。即使赠与出于亲情,只要未履行法定协商程序,仍属无效。 所以,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仅返还102.5万元”的部分,改判返还全部205万元。 最终,法院判205万赠与全部撤销,小费得把205万全还给舒某,至于那4941块利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费某乙是“恶意转移财产”,所以不用赔。 有人认为,二审判决显失公平!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老费对属于他个人那一半应该有完全处分权;二审判决判小费向舒某返还205万,等于强行剥夺了属于老费的绝大部分财产。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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