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女子带着9个月大的孩子拍周岁照,期间孩子饿了,哭闹不止,女子就准备去母

秋雨愁煞人 2025-08-07 18:17:47

广东东莞,女子带着9个月大的孩子拍周岁照,期间孩子饿了,哭闹不止,女子就准备去母婴室给孩子喂奶,可工作人员说母婴室被占用了,把她带到了一个选片室,谁知,女子喂完奶一抬头,竟发现头顶有个摄像头,她让店家把监控删了,对方却说监控没开,女子不信,报了警,警方来后,店家才承认监控开了,还把女子拍了个清清楚楚…更让女子气愤的是,店家竟拒绝道歉。 极目新闻报道,今年8月初,唐女士在社交平台上刷到一家影楼的宣传广告,称“提供专业儿童摄影,环境温馨,设有母婴室”。 想着孩子快满周岁,她便预约了拍摄套餐。 8月6号当天,她带着9个月大的宝宝到店拍照。拍摄过程中,宝宝因饥饿哭闹不止,唐女士便向店员询问母婴室的位置。 刚开始他们说有,让唐女士稍等,可等了几分钟,店员又改口说母婴室今天被占用了,接着把她带到了一间标着选片室的小房间。 房间里就一张桌子、几把椅子,唐女士想着先将就一下,赶紧喂完孩子继续拍。 唐女士在选片室里解开衣服准备哺乳时,并没注意到房间的异常。直到宝宝吃饱后,她抬头整理衣服,余光瞥见墙角一个黑色的圆形装置。 那分明是个监控摄像头,正对着自己哺乳的方向。 唐女士当时头皮都麻了,连忙出去叫来店员,问这摄像头开没开? 店员听后先是愣了一下,随即回答:这个房间的监控没开,你放心。 可唐女士的直觉告诉她,事情没那么简单。 为了确认,唐女士当场要求查看监控记录。店员却开始支支吾吾,一会儿说“监控由总部管理”,一会儿说“需要申请权限”。 唐女士越想越不安,直接拨打了110报警。 警方到场后,店家终于承认监控是开启状态。在民警的协调下,唐女士看到了监控画面, 画面中,她抱着孩子坐在椅子上,整个哺乳过程被完整记录,甚至能看清孩子的脸和她的动作细节。 唐女士当场就哭了,她认为,这相当于把她的隐私全暴露了,她要求店家立即删除监控视频,并出具书面道歉。 可店方的态度却让她心寒。 对方先是说监控没存,后来又说就算拍了也没多大事,最后干脆表示他们无需道歉。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唐女士的遭遇? 《民法典》第13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唐女士在影楼选片室哺乳,属于“私密活动”,该房间虽未明确标注为母婴室,但作为临时提供的私密空间,应受隐私权保护。 影楼未提前告知房间内设有监控摄像头,且在唐女士哺乳时监控处于开启状态,导致其哺乳过程被完整记录,构成对唐女士私密活动的“刺探”与“公开”,直接侵犯了其隐私权。 影楼以“母婴室被占用”为由将唐女士引导至选片室,却未履行监控告知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即使店家事后声称“监控未存储”,但拍摄行为本身已构成侵权,不影响对隐私权侵害的认定。 唐女士有权依据本条要求影楼立即删除监控视频、停止侵害行为,并赔礼道歉。如果因监控视频泄露导致其名誉受损或精神痛苦,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26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有义务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履行告知义务,尤其是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内容,如安全风险、隐私保护等。如果经营者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责任。 影楼在宣传中明确承诺“设有母婴室”,但实际拍摄时却以“母婴室被占用”为由将唐女士引导至选片室,且未告知该房间存在监控。 这一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中“经营者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构成服务承诺未兑现。 根据第26条,影楼作为经营者,在选片室安装监控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如张贴提示标识提前告知消费者。 但店方既未在房间内设置监控提示,也未在引导唐女士进入时口头说明,导致唐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暴露隐私,明显未尽到告知义务。 唐女士作为消费者,因影楼的虚假宣传和隐瞒监控导致隐私权受损,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影楼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可主张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损失,如精神损害赔偿。 如今,我们还不得知唐女士是否收到店家的正式道歉,她表示,自己不是要讹钱,也不是小题大做,只是希望商家能尊重顾客的基本权利。 对于唐女士的遭遇,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猫眼学法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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