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情再次被金钱打败!北京,一男子和妻子买房,写在女儿名下,不久之后,男子和妻子离

王哥说世情 2025-08-07 22:05:32

亲情再次被金钱打败!北京,一男子和妻子买房,写在女儿名下,不久之后,男子和妻子离婚,因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女儿抚养权归了男子,刚办完离婚手续,男子立刻行动,以女儿代理人身份,将房子过户给了自己,他迅速把房子卖了,卖房款1160万元,全部搁到他自己腰包,女儿虽小,但她不傻,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父亲补偿自己,法院判决亮了! 2025年8月7日,据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一女孩的房子,被父亲悄悄卖了,女孩发现后上诉,要求父亲给予赔偿。 2001年的时候,张女士嫁给了王某,那时候年轻,丝毫不了解王某的品行。 婚后不久,张女士怀孕,2002年的时候,张女士生下了女儿小王。 有了女儿之后,他们想买房子,不能让女儿从小跟着他们漂泊,一定要稳定下来,给女儿提供更好的生活。 2007年的时候,小王已经5岁,丈夫王某提出,要用女儿的名字买房。 张女士没有多想,买在女儿名下,她当然愿意,为了女儿,宁愿牺牲自己的利益。 于是,房子买好,房产证上写着女儿的名字,可是,万万没有想到,没过多久,夫妻俩爆发了激烈的矛盾。 也许是双方早已对彼此没了爱意,也许是生活的琐碎磨灭了当初的感情。 到了最后,日子过得一地鸡毛,二人一怒之下,闹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他们离婚。 法院判决下来,女儿小王的抚养权归父亲王某所有,张女士恋恋不舍,可又无可奈可。 他们共同买的房子,因为在女儿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未予分割,抚养权归了王某,自然是他带孩子住在里面。 离完婚后,张女士含泪离开,王某看她走远,立刻行动,他以女儿代理人的身份,和自己签订了赠与合同。 合同上显示,小王将这套房子,无偿赠与自己的父亲,然后他拿着合同,跑到房管中心,给自己办理了过户。 这一年是2016年,他把房子过户给了自己,房产证上的名字,换成了王某的名字。 他洋洋得意,觉得自己手段高明,他又立刻联系到了买家,以1160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了。 没了房子,他们的生活又开始漂泊,小王流离失所,她的心里,慢慢懂得了很多。 她思念母亲,知道母亲很不容易,本想着跟着父亲,慢慢长大,总会有独立的时候。 令她没想到的是,母亲走了,父亲二话不说,就把房子卖了。 小王知道,这套房子是自己的,母亲之所以不争房子,也是以为,等她长大,房子就能到她手里。 可是,母子俩没想到的是,王某自私,他第一个先考虑自己。 他以为女儿年纪还小,啥也不知道,擅自将女儿房子过户到了他自己的名下。 买房款1160万元,那可是一笔巨款,王某往自己卡上一搁,和女儿没了任何的关系。 小王看出来了,父亲连自己的女儿都要算计,小王一纸诉状,将王某告到了法院。 小王认为,父亲虽然是自己的监护人,但是,他却瞒着自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过户后卖了。 小王认为,父亲侵 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她要求父亲拿出1160万卖房款赔偿自己。 王某万万没有想到,被女儿告到法院,他在法庭上为自己狡辩。 王某告诉法官,他买房子,并不是为了自己,主要是用于女儿留学,他是为女儿着想,为了保护女儿的利益。 再说,他和张女士离婚时,法院判决,要他支付一部分款项给张女士作为补偿,可他没钱,只好把房子卖了。 张女士作为第三人出庭作证,她十分气愤,告诉法院,他们离完婚后没过几天,王某立刻就将房子过户。 然后,又以极快的速度将房子卖了,王某卖房子的行为,根本就不是为了女儿利益着想,而是他亲手侵害了女儿的利益。 王某无言以对,他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辞,他私自将女儿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出卖房子,根本就没有征得女儿同意。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35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王某作为女儿小王的法定监护人,在离婚后,在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代理人身份签署赠与合同,将小王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出售。 王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卖房款用于小王留学。 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滥用监护权,擅自处分未成年人财产,应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168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王某以女儿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构成典型的自己代理,损害了小王的合法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王某将小王名下房产出售所得1160万元占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小王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全部卖房款。 因此,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王某需按照房屋成交款补偿小王的损失。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王哥说法 ,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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