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魏先生认识16岁女孩小雨,约她去酒店,小雨同意。在酒店内,因小雨喊疼,双方未

赵广宇探微一二六五 2025-08-08 07:15:26

河南魏先生认识16岁女孩小雨,约她去酒店,小雨同意。在酒店内,因小雨喊疼,双方未发生实质性关系,后小雨举报魏某强奸。最终,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这事的核心在于对“强奸未遂”的法律认定。 强奸罪的成立不以“发生实质性关系”为唯一标准,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性侵意图,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即便未得逞,也可能构成强奸未遂。 魏某与小雨开房的合意,不能直接等同于小雨同意发生性关系。 小雨喊疼并阻止的行为,表明其明确违背意愿,而魏某的行为已符合性侵的客观要件,因此法院以强奸未遂定罪处罚,符合法律逻辑。 “同意开房”与“同意发生性关系”并非同一概念,不能以此推定对方意愿。 法律对性侵行为的打击,既包括既遂,也包括未遂,旨在全面保护公民的性自主权。 不知道为什么,后来这样类似的事情是越来越多? 大家对这个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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