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吉林,一男子婚内背着妻子从家里拿出138万余元进行嫖娼,妻子知晓后,先是和男子离了婚,随后将失足女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财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男子未经许可,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遂判由失足女返还111.8万元。 不料,失足女不服,提起上诉坚称这是“嫖资”,法院这样判了! (信源:潇湘晨报 2025-8-8) 高女士和比自己小15岁的丈夫王某于2012年8月登记结婚。 两人共同生活了十几年,直到高女士发现王某背着自己拿家里的钱在外面养情人:王某在婚内与一个樊姓女子加了微信好友,两人联系密切。聊天内容不仅有暧昧的称呼、每天互道晚安、发送亲昵的表情,王某还发过“520”“1314”这类有特殊含义的红包。 高女士无法忍受,果断与王某离了婚。 离婚后,高女士又一纸诉状将樊某告到法院,要求她返还之前王某转账的138万余元。 按理说,高女士这样的诉求是有依据的。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 尤其是这种带有明显不正当关系的赠与,更违背公序良俗。 所以,最终法院认定王某基于婚外情向樊某的赠与无效,判决樊某向高某返还118万余元。 眼看就要到手的钱要没了,樊某当然不甘心,她抱着同归于尽的想法,毅然拿出12段录音,以自己和王某是“嫖娼”关系、涉案财产是“嫖资”为由提起上诉。 要知道,嫖娼和情人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关系,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 嫖娼是违法行为,一旦认定,樊某和王某都要受到行政处罚。 而且,由此产生的嫖资属于非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高女士起诉要求返还嫖资时,法院不会支持。 估计樊某正是看准了这一点才这么做的。 那么,二审会如何判定呢? 二审法院综合审理本案后,认定王某和樊某是嫖娼关系而非情人关系: 1. 王某是通过招嫖途径与樊某相识的,并且知道樊某从事非法服务,这在两人的聊天记录中可以证明。 2. 两人实际交往中,地位不平等,即每次都是王某提出要求,樊某才配合,这不是正常情侣的行为,更像是一方为另一方服务。 3. 虽然王某曾提出要与樊某结婚的想法,但这只是他的一厢情愿,樊某明确表示给钱才提供服务,强调两人就是买卖服务关系。 4. 王某向樊某转账的金额与樊某所说的服务价格一致,而且,王某还承认欠樊某钱,更像是拖欠服务费,不符合情侣或者包养情人关系。 这样一来,之前一审基于情人关系做出的判决自然就错了。 二审法院于是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高女士诉求的决定。 当然,这个案子到这里,已经不是民事案件能解决的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法院只能据此将相关违法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至于涉案的所谓118万余元“嫖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所以,高女士就不能要求樊某返还了。 当然,因为王某的行为给高女士造成了损失,高女士可以向王某主张相关权利。 对此,你怎么看呢?
太奇葩了!吉林,一男子婚内背着妻子从家里拿出138万余元进行嫖娼,妻子知晓后,先
沛山评生
2025-08-09 19: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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