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6旬大妈误入游泳馆男更衣室,与一名几近赤裸的男子四目相对,而后尴尬离开。男

闻花听叶 2025-08-11 18:41:16

上海,6旬大妈误入游泳馆男更衣室,与一名几近赤裸的男子四目相对,而后尴尬离开。男子也感到十分尴尬,不愿意了,要求游泳馆赔偿5000元,遭拒后,当场报警! 据悉,陈先生在一健身游泳馆购买了两个星期的体验卡。 不久前,陈先生游完泳,在男更衣室换衣服的时候,突然走进来一名60多岁的大妈。 陈先生懵了,还与对方对视了一眼。 虽然对方当即便说着“哎呦!我走错了,我不认识路”转身离开。 但是事后陈先生难以释怀,认为游泳馆的更衣标志只有一个“抽象的”男女轮廓图形,以及英文字样,对老人很不友好,才是导致老人误入男更衣室导致自己被看光的原因,认为游泳馆没有做好明确的提示,便向游泳馆讨说法,要求游泳馆赔偿5000元。 由于游泳馆表示会考虑增加中文标识,但只愿意补偿陈先生一张2周的体验卡,还让陈先生走法律程序。 陈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为此,还报了警。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发生这样的事情,游泳馆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首先,《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具体到本案,大妈误入男更衣室,很显然侵犯了陈先生的隐私权。 2、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到本案,陈先生前往游泳馆消费,游泳馆作为经营者对陈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相应的保障义务。 游泳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游泳馆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司法实践中,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需要从是否违反法律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标准等方面综合考虑。 具体到本案,参照上海住建委于2016年发布的《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第4.3.10 条规定,公共厕所必须设置标有中文、英文及性别图像的门楣标志。 涉事游泳馆男更衣室的标识确实存在不当,且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涉事游泳馆确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陈先生要求游泳馆赔偿精神损失费,需要证明自身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另外,即便陈先生有证据证明自身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失,精神损失费也不是说要多少,就支持多少。 根据最高院《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精神损失费的具体数额需要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4、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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