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离婚后又找了一个女友,两人同居在一起,女友借用男子的购车指标,自己掏

汐鹿生社会 2025-08-12 10:40:25

北京,男子离婚后又找了一个女友,两人同 居在一起,女友借用男子的购车指标,自己掏钱570万买了一辆豪车,登记在男子名下,男子去世后,女友将车卖了295万。男子的养子跳出来,说车在养父名下,由他继承遗产,起诉到法庭,要求养父女友返还卖车的295万。得不到,就说养父女友借名买车违法,法院判决,令养子当场打脸!

8月11日,据新法制报报道,老杨的女友马女士,占用老杨的指标,出资将近600万买了一辆豪车。

老杨去世,马女士将车卖了295万,养子说车是养父名下的遗产,要求马女士返还卖车的295万。

老杨和前妻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就收养了一个儿子。

儿子慢慢长大,谁知两人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最终二人分道扬镳。

前妻舍不得孩子,带着养子一起生活。

老杨在婚姻生活结束后,又成了快乐的单身汉,后来他又结识了马女士。

两人没领证,但一起共同生活。

老杨名下有本地买车的指标,女友认为浪费了太可惜,不如买辆车。

平时上下班作为代步,假期还可以享受自驾游的浪漫。

2012年,两人一致决定,买辆好一点的车,多次看车后,两人相中了一辆570万的轿车。

但老杨没钱,马女士拿出570万,一次付清买下这辆车,但只能登记在老杨的名下。

两人享受了几年的豪车自驾生活,谁知,老杨在2015年去世了。

马女士意识到,这辆车很可能将成为麻烦,她赶紧将车子出售,卖了295万。

果然,钱刚拿到手,老杨的养子小杨找上门来。

进门就说:车是在养父名下,是养父的生前个人财产。

养父去世的突然,没留下遗嘱,但自己作为养子,有权继承养父名下的车辆,和其他财产。

马女士当然不干了!车是我花钱买的,只不过是借用了你养父的名字而已。

这跟你没任何关系,你凭啥来继承?

马女士一点也不怕,反正车卖了,钱我花了,你爱咋着咋着!

小杨也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马女士返还卖车的295万。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马女士辩称:自己与老杨只是借名买车的关系,570万全部是自己掏的钱。

小杨根本就不听这一套:你一个人出的钱,谁信呢?

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马女士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出资买车的可能。

没想到,马女士早有准备,当庭出示了银行的转账记录。

法院经过查证,卖给马女士轿车的汽车销售公司的收款记录。

证明了570万,全部由马女士名下的银行卡转入。

经查,马女士的收入是由个人工资,以及多年理财产品的收益。

法院认定,马女士为实际买车人,卖车的钱应该归马女士所有。

小杨一分钱也没得着,虽然他还是不相信,570万养父一分没出,但死无对证。

随后小杨又直击要点:马女士不具备买车的资格,她故意规避相关规定,买车、卖车都不受到法律保护。

马女士和老杨之间,借名买车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所以,马女士应该将车辆返还给他,他可以将车辆折价后的钱款给马女士。

法院审理后认定,车已经被马女士卖掉,卖车的钱也拿到了,小杨没得到车,所以也不用付给马女士折价款。

说白了,无论是买车、卖车,还是借用指标,那是老杨和马女士之间的事,跟小杨没半毛钱关系!

作为养子继承养父的遗产是可以的,但觊觎人家的豪车就不应该了!

说起来,借名买车的风险极大,首先借名买车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就马女士来说,如果老杨存在债务纠纷,被强制执行,这辆车可能被查封、拍卖,马女士将面临钱车两空。

而对老王来说,如果这辆车发生事故,他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果马女士在银行有贷款,未按时还贷,会导致老杨信用受损,他还会面临车子违章被扣分、罚款等被处罚的风险。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224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简单来说,汽车属于动产,谁实际占有并使用车辆,通常就拥有其所有权。

虽然老杨是车辆登记人,但马女士提供了完整的购车付款凭证,证明车辆由她全额出资购买并实际使用。

法院依据交付生效原则,认定马女士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因此卖车款应归她所有。

《民法典》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借名买车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争议点之一,虽然借名买车,可能违反地方限购规定。

但属于地方规定,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规。

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影响车辆所有权的归属,因为实际出资人已通过交付取得物权。

此时车辆已出售,且马女士无过错,小杨无法获得卖车款。

小杨作为养子,只能继承老杨的合法遗产,而本案车辆不属于遗产范围。

小杨的诉讼无事实,也没有法律根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杨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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