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人,很正常!上海普陀,一外卖员取餐后,捏了一下女孩的脸。这一幕刚好被女孩的同

椎名社会 2025-08-13 15:34:35

年轻人,很正常!上海普陀,一外卖员取餐后,捏了一下女孩的脸。这一幕刚好被女孩的同事拍下,还把视频发布在网络上。结果悲剧了,视频内容引起民警的关注,遂主动展开调查。调查结果出来后,网友纷纷表示,男的同意,女的同意,结果同事不愿意了!

8月12日,澎湃新闻发布了一则外卖员因捏了一下女前台脸,被民警调查的新闻,事情的大概是这样的。

男子王某是一名外卖员,由于经常到一家餐厅内聚餐,与前台员工阳某相识,2025年的7月,两个人还互相添加了联系方式。

事发当天,王某再次来到这家餐厅内取餐,取餐之后经过阳某的跟前时,随手就捏了一下阳某的脸。

阳某随即从前台走出来,不过没有追上王某。

这一幕正好被阳某的同事拍下,还把这一段视频发布在了网络上。结果没想到,这段视频不仅引起了网友的热议,还引起了当地民警的关注。

当地民警主动介入调查后,阳某明确表示,无需追究对方的责任。目前王某已经公开道歉,并取得了阳某的谅解。

为此网友也忍不住了,纷纷在视频底下留言:

男的同意,女的也同意,结果同事不愿意了。

这就是典型的小年轻之间打情骂俏。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王某随手捏了一下阳某的脸,为什么就会引起如此大的反响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 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l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知,如果两个人在并不相识的情况下,王某的行为其实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一旦被警方查明真相后,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第二,阳某的同事私自将视频发布在网络上,且对于当事人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阳某同事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且由于同事的无心举动,给双方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如果王某坚决追究的话,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王某是有权要求赔偿的。

第三,阳某已经明确表示,不追究王某的责任,该事件也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于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具体到本案当中,阳某与王某本来就相识,两人还互相有对方的联系方式,最起码能够证明两个人属于朋友关系。

考虑到王某的情节特别轻微,而且已经得到了当事人的谅解,针对这样的情况,警方是可以不予处罚的。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0 阅读:142

评论列表

悠然见南山

悠然见南山

2
2025-08-13 16:45

女的都不介意,你一个同事瞎操什么心

猜你喜欢

椎名社会

椎名社会

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