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出差归来,拖着行李在自家单元门口懵了,原本气派敞亮的一楼大堂,竟被一堵粗糙的新砖墙给霸占了。原来,一楼业主趁大家深夜熟睡,指挥工人砸墙、砌墙,一夜之间把近200平米的公共大堂圈进了自家屋里,成了“私人领地”。面对愤怒的业主,一楼业主坚称“我有产权证!”却始终拿不出证明。业主找到物业,物业前台推说“管家明天才上班”,夜班人员轻飘飘一句“哦,封起来了”就没了下文。业主群里愤怒又无奈:“这都行?”“公共空间说圈就圈,物业管啥的?” 业主们找到的原始规划图纸清楚标明,这片区域是“架空自行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当地街道证实陈业主“有证”,但明确表示要彻查“这证怎么来的”、“房子当初怎么卖的”。 据新黄河8月16日报道,某小区,一号楼大堂处传来异样的响动,保安老张(化名)巡逻至此,眼前的景象让他目瞪口呆,几名工人正麻利地砌着砖墙,原本宽敞明亮、摆放着休闲座椅的入户大堂,正被一堵新墙粗暴地分隔。 老张立即上前劝阻,对方却声称“这是自家地方,有证!”争执引来了更多保安和随后赶到的帽子叔叔,但砖墙仍在夜色中不断加高。 次日清晨,业主李伟(化名)像往常一样下楼,眼前的景象让他以为自己走错了单元,气派的大堂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冰冷的砖墙和一条仅剩一米多宽的狭窄通道。 整个公共空间被划入旁边业主陈强(化名)的住宅范围,面积足有200平方米。 业主群瞬间炸锅,愤怒的业主们聚集起来,要求陈强给个说法。 面对群情激愤的邻居,陈强态度强硬,坚称:“这地方我有产权证!是我的!”却始终拒绝出示证书。 业主找到物业,物业前台推说“管家明天才上班”,夜班人员轻飘飘一句“哦,封起来了”就没了下文,不了了之。 之后,业主刘先生(化名)设法从城建部门调取了该楼原始规划图纸,图纸上清晰标注着这个被圈占的区域为“架空自行车库”,规划用途明确为公共区域。 这更激起了业主们的质疑:一个规划上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空间,怎么一夜之间就成了私人产权?这张神秘的产权证从何而来?是否合法有效? 当地街道、社区迅速介入,工作人员证实,经初步了解,“砌墙的房主是有房产证的”,但紧接着强调,下一步就是去核查背后的原因。 目前,区住建委也已介入调查。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呢? 1、一楼大堂规划性质为架空自行车库,权属归谁? 《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架空自行车库”作为规划明确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性质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依法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进一步细化,建筑物……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本案中,“架空自行车库”已经作为大堂使用,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权属情况下,应当认定为业主共有。 但是,《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虽然有争议的部分是一楼大堂,原则上是业主共有,但其规划性质为架空自行车库,依法可以由开发商通过出售等方式转让权属。 如今,大堂权属归陈强,但毕竟用于大堂,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陈强也不应该侵占该区域,而是应该要求补偿。 2、业主们该如何维权?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业主作为所涉大堂的利害关系人或物权人,有权提起确权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被陈强圈占区域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1167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如确认权属是业主共有,对于陈强私自砌筑的墙体,业主有权提起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之诉,要求陈强立即拆除违法砌筑的墙体,恢复大堂原状。 若因砌墙行为导致共有部分损坏或业主通行等权益受损,可主张赔偿损失,例如临时通道设置成本、共有设施修复费用。 与此同时,陈强即便有产权证,但权属来源有瑕疵,则业主有权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或提出异议登记,达到变更登记的目的。 3、物业是否有失职?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对共有部分负有管理责任。 本案中,保安虽在砌墙过程中进行了劝阻并报警,但未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业主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追究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管理职责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对此,大家怎么看?
现在有官方答案了,不救妈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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