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借男友指标,出570万买了一辆豪车,登记男友名下,3年后,男友去世,女子把车卖了295万,男友的养子要继承豪车,告上法院,要求女子返还295万卖车款,女子拿出一份证据,法院判决亮了。 8月11日环球网报道一件因一辆车引发的“遗产大战”,百万豪车该归谁?养子、女友闹上法院。 老杨的一生,曾有过两段感情。 老杨和第一任妻子在一起的时候,领养了一个儿子小杨,然而,这段婚姻没有持续下去,最终,他和妻子的婚姻以离婚收场。 而养子小杨则跟母亲一起生活,与老杨的联系逐渐稀疏。 离婚后,孤身一人的老杨认识了马女士,两人谈起了恋爱,虽然没有登记结婚,却以伴侣的身份同居生活多年。 2012年,马女士做了一个决定,却没想到给自己留下了一个祸患。 老杨名下有一个珍贵的购车指标,要知道在车牌需要摇号的情况下,这几乎是稀缺资源。 马女士虽然收入丰厚,可她却没有购车资格无法买车。 马女士和老杨一商量,用老杨的指标买车,买车的钱由她来出。 就这样,马女士出了570万,借老杨的名义买了一辆轿车车,登记在老杨名下。 马女士或许从未想过,3年后,这辆豪车会成为一场遗产争夺战的核心。 2015年,老杨因病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养子小杨知道消息后,第一时间想到了那辆豪车,他觉得车登记在父亲老杨名下,应该属于他个人财产,那么,自己是老杨唯一的养子,有权继承这辆豪车。 可没想到,马女士在老杨去世后,将这辆豪车卖了295万。 小杨一看:“车登记在我爸名下,就是他的遗产!我是养子,有权继承这295万!”于是告到法院,要求马女士返还295万卖车款。 马女士火冒三丈,她没想到老杨的养子如此厚颜无耻,她辩称:车虽然登记在老杨名下,但钱全是我出的!我和老杨是‘借名买车’——我没北京车牌,用他的指标买车,实际车主是我。 为了证明自己,马女士甩出银行流水,表示,这570万购车款全从她银行卡转到汽车公司,钱来自她的工资和理 财收益,老杨没出一分钱。 1、买车到底是谁出的钱? 法院查了银行流水,确认570万全是马女士出的,老杨没出资。 因此,法院认定,这辆车确实是马女士和老杨“借名买车”。 2、“借名买车”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马女士借老杨的名买车,并将车登记在老杨名下,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购车需有配置指标,否则无法办理登记。 马女士借老杨的名义买车,本质是“规避政 策”,因此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从法律方面,马女士应将车返还给老杨的继承人(小杨),小杨则需返还马女士的购车款。但实际情况是,车已被马女士卖了,钱已在她手中。 也就是说,如果车没卖,法律上儿子继承车,但要把车钱还给实际出资人女方,现在车卖了,女方已得钱,所以就不用这么麻烦了,各回各家。 3、小杨作为养子有继承权,但是,车辆不属于老杨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小杨主张继承的前提,必须是车辆属于老杨的遗产。 但法院查明,570万购车款全由马女士支付,老杨没有出钱。 虽然,借名购车合同无效,但车辆实际权属应归出资人马女士。 因此,车辆不属于老杨的“个人合法财产”,小杨无继承权。 这就好比,你借朋友的名义买房,钱全是你出的,朋友去世后,他的子女不能仅因房子登记在朋友名下就主张继承,出钱一方才是决定权属的核心。 4、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法院最终认定:车辆实际归马女士所有,尽管登记在老杨名下,但出资人是马女士,借名关系虽违 法 ,但财产归属应按实际出资判断。 马女士已因卖车获得295万元,但这是她用570万元购车款换来的(含车辆贬值损失)。 若判令她向小杨返还售车款,相当于让她“钱车两空”,显失公平。 另外,车辆不属于老杨的遗产,小杨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杨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人说,这养子素质一般啊,没见你来孝顺养父,听说有钱了,就想来继承,你养父要是死后一屁股债,你愿意来继承,替他还债吗?还好这女的聪明早早把车卖了,不然就算赢了,也不一定拿得到钱。 所以,有时候也不能走捷径,借名买车不受法律保护,风险太大,一不小心就容易吃大亏啊!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上海,男子离婚后,嫌带孩子太累赘,就放弃了儿子的抚养权,法院判他每月给1500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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