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离婚后多年拖欠儿子每月1500元抚养费,法院两次强制执行都因他“没钱”告终。但前妻发现猫腻,男子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一半产权价值约35万本应由男子继承,但男子竟在拖欠抚养费期间,通过公证“自愿”放弃了继承权,这笔钱最终全落入了男子姐姐口袋。前妻找上门理论无果,遂一纸诉状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男子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并要求其姐姐返还相应份额。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据闽南网8月18日报道,2017年,上海某区法院的一纸判决,宣告了梁雨(化名)与江帆(化名)婚姻的终结。 伴随判决而来的,是江帆作为父亲对8岁儿子江小宸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自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江小宸年满18周岁。 这本是维系孩子基本生活的保障线,却很快成了一张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判决生效后,江帆仿佛人间蒸发一般,从未主动支付过一分钱抚养费,生活的重担完全压在了梁雨单薄的肩上。 为了孩子的奶粉、学费、医疗费,梁雨在奔波于工作和照顾孩子之余,不得不一次次拿起法律的武器。 她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希望能从江帆那里追回应得的抚养费。 然而,执行法官经过详尽调查,均因江帆名下查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无奈裁定终结了两次执行程序。 江小宸的成长,在父亲的缺席与经济的窘迫中艰难前行。 梁雨无法释怀,隐约记得江帆的父母在浦东有一套老房子,经多方打听,发现江帆的父亲江老先生已于2016年11月去世。 而这套老房,在江老先生去世后不久,便以210万元的价格售出。 江老先生去世时,其法定继承人应为江帆母亲、儿子江帆、女儿江华,该房产属于江老先生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江老先生拥有50%的产权份额。 这50%的份额理应由其三位继承人即江帆母亲、江帆、江华共同继承,按法定继承份额均分,江帆至少应获得该50%份额的三分之一,价值约35万元。 这笔钱,足以偿还拖欠多年的抚养费并保障孩子未来的部分需求。 梁雨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调查结果令她愤怒且心寒,在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时,江帆与其母亲白纸黑字、明确无误地在公证书上作出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正是这份“自愿放弃”,使得江老先生名下那50%的房产份额,最终全部由唯一的接受继承者江帆的姐姐江华一人获得。 梁雨坚信,这绝非巧合,更非简单的“自愿”,江帆放弃继承的时间点,恰恰是在法院判决他必须支付抚养费之后,并且是在他持续拖欠抚养费期间。 其放弃行为,明显是为了使自己名下“无财产”的状态合法化、永久化,从而彻底逃避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直接损害了江小宸依法获得抚养、健康成长的切身利益。 为了替儿子讨回公道,梁雨以江小宸的名义,将江帆及其姐姐江华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 1. 确认江帆放弃继承父亲房产份额的行为无效; 2. 判令江华返还江帆本应继承的那部分份额或其折价。 法庭上,面对指控,江帆和江华姐弟俩显得异常委屈和理直气壮。 被告江帆辩称,我放弃继承完全是个人真实意愿,当时我工作稳定,收入正常,完全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后来失业是意外,放弃遗产跟付抚养费根本没关系。我放弃的是自己的权利,谁也管不着。 被告江华补充,弟弟放弃是他自己的选择,我接受继承合法合规,不能因为他后来付不出抚养费,就倒推说放弃遗产有问题,这对我也不公平。 法院怎么判决? 《民法典》第26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法院首先强调,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产生的的法定义务,2017年的生效判决已明确江帆对江小宸的抚养费支付义务,该义务具有法律强制力,不得逃避。 法院特别指出,江帆是在明知自己负有巨额抚养费债务且已有生效判决确认的情况下,主动、积极地通过公证方式放弃了继承。 放弃继承后不久,江帆声称失业,彻底丧失了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经济能力,这直接导致先前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的执行程序变得近乎永久无望。 综合江帆长期拖欠抚养费的事实、放弃巨额可得遗产的时间点、以及放弃后自身偿付能力彻底丧失的后果,法院认定其放弃继承的主要目的甚至唯一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江帆对其继承权固然享有处分自由,但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的法定权利为前提和目的,其以逃避法定抚养义务为目的放弃继承,属于典型的滥用民事权利。 本案中,江帆的放弃行为,直接导致其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江小宸的抚养费请求权完全无法实现,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法院判决江帆放弃继承房产相应份额的行为无效,依法应当返还。 对此,大家怎么看?#万能生活指南#
上海,男子离婚后,嫌带孩子太累赘,就放弃了儿子的抚养权,法院判他每月给1500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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