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痛心了!”甘肃靖远,一14岁女孩因辅导作业与家人发生争吵,哭着冲出门后再也未归。两天后,警方在女孩家附近的蓄水池中被发现其尸体,死因还在调查中。曾记得,这个女孩因一段视频感动无数人,她将牛奶插好吸管递给残疾资助人胡雷,眼泪灼热了全网。女孩来自甘肃一个离异家庭,靠父亲打工维生,而胡雷每月省下1000元资助她读书……如今悲剧发生,让人不禁痛心。 据极目新闻8月22日报道,2025年8月18日清晨,14岁的初二学生薛小月(化名)因家庭作业辅导问题与家人发生激烈争执。 薛小月哭着冲出家门,直至当晚未归。 家人报警后,经多方搜寻,8月20日在其家附近一处蓄水池中发现薛小月遗体,已无生命体征。 目前,警方正对死因展开进一步调查。 薛小月的家庭背景有些特殊,父母离异后,她跟随父亲生活,家中还有年迈的爷爷奶奶。 父亲薛大山常年在外打工,经济拮据,仅能维持基本生活,而薛小月主要是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薛小月曾因一段与公益人士胡雷的互动视频受到社会关注。 2023年,残疾拾荒者胡雷到其学校捐赠物资时,薛小月将一盒牛奶递给他并为他插上吸管,得知胡雷是自己的资助人后感动落泪。 胡雷此后每月资助她1000元生活费,并称“把她当自己姑娘看待”。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薛小月的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是否履行到位?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薛小月作为未成年人,其父薛大山作为监护人,爷爷奶奶可能是临时照看人,均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因家庭作业问题,发生争执后,薛小月离家未归,监护人或临时照看人应及时采取有效寻找措施。 但从报道来看,直至当晚23时才报警,可能涉及监护失职。若调查证实薛小月死亡与家庭冲突直接相关,则相关人员可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薛小月遗体发现地点为家附近蓄水池,需查明水池权属人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防护设施,否则可能担责。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薛小月的尸体在家的附近水池发现,如在调查后,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则在民事责任层面,在确认水池是不是公共区域后,还要看水池的管理人或权属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事发地点水池如果是公共区域,且存在一定危险性,则权属人或管理人理应在周边设置合理警示牌或防护栏等,如没有相应措施,则可能要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过,即便有民事赔偿责任,小月及监护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可见,权属人及管理方可以小月及其监护人有过错,据此主张减轻责任。 3、有人说,薛小月不排除存在他杀可能,如查明是,则嫌疑人或构成故意杀人醉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方面,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调查发现,薛小月的死亡是他人直接、故意的行为所致,则该行为人无疑构成故意杀人罪。 还有一种更复杂的情况是,家庭成员是否存在不作为的间接故意,如争执中薛小月落水,监护人明明有能力和条件施救却拒不施救,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负有特定救助义务的人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这需要极其确凿的证据证明其主观上的“放任”态度。 另一方面,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证明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如调查发现,在激烈的争执和推搡中,行为人过失将薛小月推入水中,或因疏忽未能阻止她跌入危险区域,最终导致其溺水身亡。 目前警方通报“死因调查中”,需等待尸检结果确认死因,在权威调查结果公布前,任何关于罪名的断言都是不严谨的,我们应保持理性关注,等待警方的最终通报,一切以证据和法律为准绳。 对此,大家怎么看?#万能生活指南#
“太痛心了!”甘肃靖远,一14岁女孩因辅导作业与家人发生争吵,哭着冲出门后再也未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8-22 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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