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14岁女孩与21岁男子网恋怀孕,求助男子未果后,也没有敢告诉父母。结果,怀

律安说法 2025-08-25 20:18:10

四川,14岁女孩与21岁男子网恋怀孕,求助男子未果后,也没有敢告诉父母。结果,怀孕第7个月时,因病送医抢救而后死亡。事后,女孩父母难以释怀,向男子索赔82万余元。虽然无证据证明女孩的死亡与怀孕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法院仍判决男子承担40%的责任,44万余元赔偿。咋回事?(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大致是这样的,2022年3月16日,时年已满14周岁不满15周岁的小花(化名)在网上与21岁男子阿强(化名)结识。 虽然,小花明确将自己的年龄告诉了阿强,还将身份证发给阿强,但是阿强仍表示要追求小花。 2022年3月22日,阿强与小花发生了关系。 不久后,小花便发现自己没来例假疑似怀孕。 不知道该怎么办的小花,于是向阿强寻求帮助。 结果均被阿强均以没有钱或者需要向他人借钱为由拖延和拒绝。 小花多次向阿强求助无果后,于2022年4月22日被阿强“拉黑”。 事后,或是担心被父母责备,小花也没有将自己怀孕一事告诉给父母。 转眼7个月过去了,小花因病被父母送医治疗。诊断结果显示,小花为重症肺炎、急性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肝肾功能不全等等十几种危险病症且宫内死胎。 小花经抢救又经行羊膜腔穿刺引产后分娩出一男死胎。 事后,医生告诉小花的家属,小花后期死亡风险极大,且可能长期植物状态。 家属要求出院。 小花出院后大约十几个小时便在家中死亡。 事后,经鉴定阿强系小花腹中的胎儿的生物学父亲。 小花的父母难以释怀,认为阿强作出成年人违背“公序良俗”诱骗未成年的小花发生关系,导致小花怀孕,进而导致小花的生理机能的完善性遭到严重破坏,是小花生病死亡的主要原因,要求阿强赔偿,遭拒后一纸诉状将阿强告上法庭,要求阿强承担小花死亡7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恤金等共计82万元损失。 面对小花父母的控诉,阿强拒绝承担责任,辩称,与小花之间系自由恋爱且是自愿发生关系,不违反任何法律,也不构成侵权。 同时由于没有尸检报告,鉴定机构也没有受理小花的死因鉴定,阿强还辩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小花的死亡系怀孕导致的。 法院这样判!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虽然没有没有尸检报告和其他证据证明小花怀孕和死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也不能否认怀孕对小花的病情的加重和身体的恢复也具有负面的影响。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阿强在与小花刚开始认识时,便知道小花系年满14周岁而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阿强作为成年人在关系的认知方面相较于未满15周岁的小花更加全面,应当能够预知其在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的情况下与未成年人小花发生关系可能会造成小花怀孕的后果,但主观和客观上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而造成小花怀孕的后果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小花怀孕后不敢将怀孕的情况告诉父母,找阿强寻求帮助,但阿强并未主动找到小花解决问题,反而是以借钱等名义拖延时间,甚至后来直接不和小花联系。阿强作为成年人,在得知小花怀孕后,应积极地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也应当能预见未成年人怀孕的危害性,但对这些应当能预见的后果均放任不处理,让年仅14周岁的小花独自面对怀孕造成的身体和心理上带来的伤害和恐惧。 阿强在小花怀孕、生病医治无效死亡的整个事件中具有不作为的行为,具有过错,应当对此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小花的父母作为与小花同住在一起的监护人,直到小花因病送医才知晓小花的情况,也说明对小花的关心关爱不够,若能及时尽早地发现小花的身体状况及时送医治疗,可能会减少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故对小花的死亡也有相应的过错。 同时,小花虽然是不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但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对性行为有可能造成怀孕是应当知晓的,在其怀孕后不告知父母亲朋好友寻求帮助,而独自硬抗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实小花怀孕与其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人的身体是由各个器官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各个器官系统协调分工保证了身体的健康发育,法律也对人们结婚的年龄作出了规定,也是考虑到人的身体发育需要达到一定年龄后才适宜生育后代。 认为,阿强明知小花系仅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仍与其发生关系并致其怀孕并拖延检查,未在生活上关心照顾,也并未将此严重的情况告知其父母,在客观上造成了尚未成年的小花的身体机能健康的损害,对小花的病情的恢复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以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考虑,对小花的死亡后果,小花父母监护不力和小花自身的过错,酌定小花父母和阿强各自承担小花死亡60%、40%的责任。 核定小花父母提出的各项合理损失后,最终判决阿强限期赔偿小花父母44万余元损失。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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