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8黄金眼8月24日报道,女子找朋友代购翡翠戒指,怀疑被赚万元差价,却也无可奈何。 女子小金特别喜欢翡翠,一年多前认识了开培训机构的朱先生夫妻俩,后来常一起吃饭,还拉了个小群,她心里早把这两口子当成好朋友。 有次聊天,朱先生知道小金爱翡翠,就说自己父亲正在云南,能帮忙带货,还承诺买多少就按多少卖给小金,他们不赚差价。 小金一听挺靠谱,就让朱先生帮忙留意着合适的翡翠。 8月12日下午,小金先给朱先生转了16000元,说这是自己买翡翠的最高预算。 当天下午4点左右,朱先生突然打来电话,说他父亲在云南看中一款翡翠戒指,卖家要价31000元,估计成交价至少在25000左右。 为了让小金验货,朱先生的父亲还发了段戒指的视频过来。 小金在电话里匆匆看了视频,觉得戒指还不错,就又转了10000元给朱先生,前后一共转了26000元。 后来朱先生的妻子退了她1000元,相当于这枚戒指按25000元购买到手。 可挂了电话后,小金再回看那段视频,越看越不对劲。 视频里隐约能听到朱先生父亲和商家的对话,说这戒指11000元就够了,还价到10000元就能拿下。 小金心里咯噔一下,这跟朱先生说的25000元差了一万多,嘴上说着不赚差价,背后却狠狠的赚一笔。 她赶紧在微信上问朱先生:你爸在视频里说的是一万还是两万啊?我没听清。 朱先生回复说,他父亲当时是在跟旁边朋友聊天,不是说戒指价格。小金还是不放心,又跟朱先生商量能不能按一万出头的价格买。 不料,朱先生却很生气的怼小金:你怎么不去抢啊?为了给你带这个,我爸还多买了一个呢。 小金看朱先生这态度,又怀疑价格有问题,就提出她不要了。 朱先生见状,发了张付款截图给小金,说他父亲已经在下午4点15分,把25000元付给了翡翠店,退不了。 但是,店家告诉小金,这枚戒指在8月19日前能7天无理由退货,但必须得是当时的买家,也就是朱先生的父亲来退。 小金赶紧找朱先生协商,要么出示真实的购买记录,把差价退给她;要么就去店里把戒指退了。 可朱先生根本不配合,还委屈的说道:东西到了你自己拿去,要退要扔是你的事,我当初就不该答应帮你看。 小金表示,她愿意出5000元路费让朱先生的父亲去退货,结果,朱先生更生气,怼小金道:你让我买我就买,让我退我就退?我是狗吗?我没这义务。 后来,朱先生干脆不在之前的小群里发言了。 眼看退货截止日期到了,双方还是没协商好,小金只能看着这枚高价戒指,不知道该咋办。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小金和朱先生父亲达成的是委托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小金委托朱先生帮忙代购翡翠戒指,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朱先生承诺按购买价卖给小金,不赚取差价,这是委托合同中的重要约定。 然而,小金发现实际价格与朱先生告知的价格存在巨大差异,朱先生的行为可能违反了委托合同中如实报告和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若朱先生确实故意隐瞒真实价格赚取差价,小金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包括退还差价。同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小金提出退货,本质上是想解除委托合同,朱先生应配合处理后续事宜,而不是拒绝退款。 2、虽然小金与翡翠店商家没有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但朱先生作为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商家订立合同,有义务配合退货。 根据《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六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小金得知戒指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后,朱先生应当协助小金行使退货的权利。 另外,朱先生拒不配合退款,若其行为被认定为违约,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比如退还小金支付的款项。 对此,大家觉得朱先生的父亲到底有没有赚取差价呢? 关注@亚伟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关于舍友听不惯手镯上的铃铛声叫我摘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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