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为爱辞职远嫁北京18年,婚内多次帮助公司渡过难关,甚至还卖掉了丈夫名下的唯一房产。 可令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卖掉房子后,丈夫和公婆竟然又背着她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婆婆名下。 而在去年2月丈夫提起离婚时,她才发现与丈夫两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也就罢了,还负债累累。 想到为了丈夫辞职远嫁他乡,陪伴了丈夫18年,最后一无所有也就罢了,还背上债务,女子难以释怀,怀疑自己“被做局了!”庭审中,女子认为房子的出售款也应当有自己的一部分。但是女子丈夫的律师却认为与女子无关。 据悉,目前女子和丈夫之间的婚内财产分割一案还在审理之中。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说,好女不远嫁!选择远嫁,就必须选择人品!作为成年人,要为自己的选择买单! 有网友表示,结婚又不是小孩子过家家,18年了,家里经济情况怎么样,又有什么财产,怎么可能没有一点数?拿不到钱了怀疑是被做局,早干嘛去了!这种恋爱脑不值得同情! 还有网友表示,自己老婆也嫁给自己18年了,自己虽然没能让她大富大贵,但是从来也没有想过坑她。既然嫁给你了,而且还是远嫁,作为男人,就应该承担起码的责任!给对方一个保障!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感情上的事情谁对谁错!很多时候根本说不清楚。 而从法律上来讲,《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而实现该权利的前提是知情权。夫妻一方想要了解另一方名下的财产信息并不难,依法可以向工商、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机构查询配偶名下财产信息。 另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不认可另一方的债务,也没有使用、享受到相应的利益,在离婚时是不会背上另一方的婚内债务。 如果女子真的是直到与丈夫离婚,才发现与丈夫没有财产,只有债务,即便如女子所说被丈夫“做局”,也不能只怪丈夫!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女子能不能要求分割房款,要看涉案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 如果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女子自然有权要求分割。 但是如果涉案房产不仅登记在丈夫一人的名下,而且是丈夫婚前购买,或者是丈夫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这种情况下涉案房产并不会因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女子自然就无权要求分割。 最后,女子所说是否属实,是否另有隐情?女子的丈夫又是否利用了女子的感情?最终又能否分到房款?暂时都无法确定。 但是不管如何,本案都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适当的关注家庭财产以及债务情况,不要像女子一样在离婚时,才后知后觉,不知所措!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上海,女顾客辱骂店员近十分钟。店员:漏了一杯饮料。发现后第一时间送了一杯,后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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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87
多次帮丈夫公司渡过难关,理由是卖掉了丈夫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