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受人雇佣下地干活,结果被雷劈死了。家属要求雇主赔偿,雇主说死者死于不可

树说历史 2025-08-30 15:39:52

广东一男子受人雇佣下地干活,结果被雷劈死了。家属要求雇主赔偿,雇主说死者死于不可抗力,还说看到打雷了他应该自己离开躲避。法院该怎么判?   2024年3月份,广州市南沙区的王某,决定雇人帮自己为农田施肥、播种。   这一天虽然阴云密布,而且天气预报说了接下来会有雷雨,但王某还是召集人下地干活。   过了不知道多久,天上开始打闪了,淅淅沥沥的下起了雨。   按照常识,雷雨天是不能待在空旷的地方的,因为会提高被雷击中的概率。   但因为王某没有发信息给他们说打闪了就别干了,大家就继续在田里面干活。   只听“咔嚓”一声响,正在地里干活的张某被雷给劈了。   虽然工友第一时间拨打了120将张某送去抢救,但还是晚了,可怜的张某就这么一命呜呼了。   张某的家人自然不愿意了:“你明知道这天气不适合下地干活,为什么还要选在这一天?为什么没有铺设防雷装置?”   总之,张某家人认为王某应该承担责任,得赔钱。   王某却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不是我让闪电把他劈死的,这是不可抗力。   其次,张某种了这么多年的地,难道不知道打雷的时候不能在空旷的地方吗?小孩子看到打雷了都知道要找地方躲起来,他身为一个成年人,怎么能不知道躲呢?我把种田的事全权委托给了他,他自己为什么不能决定种田时间呢?眼看打闪了先找地方休息一会儿不行吗?   最后,这片土地是我承包的,那片复耕农田不允许铺装防雷设施,不信你看,周边的农田都没有防雷设施。”   总之就是一句话,他不该赔钱。   那么,王某究竟有没有责任呢?   想要搞清楚这件事,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不可抗力?   《民法典》180条,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张某被雷劈死的确是“不能预见”的事情,但能不能避免呢?   显然是可以的。只要不在雷雨天干活,根本不可能被雷劈死。   所以,王某认为自己不用承担责任这一点,是根本不可能的,问题就在于他要承担多大责任。   人在旷野遭雷劈的概率高,是相当于人在其他地方遭雷劈的概率而言的,但是,“遭雷劈”这个行为发生的概率本身就很低,和中彩票差不多。   不然雷雨天大家都不用出门了。   所以张某的死本身就是一种低概率事件。   考虑到这一点,法院认为王某应该承担20%的责任。   结果不管是张某的家属还是王某自己都不认可,张某家属嫌赔的少,王某嫌赔得多。都选择了上诉。   结果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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