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一男子擅自进入他人船只放生乌龟,结果被船长饲养的藏獒追赶撕咬后摔成重伤。事后男子向船长索赔32.7万元,但船长不同意赔钱,认为男子是非法侵入住宅,藏獒是为了保护家庭财物。男子气得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了! 据大象新闻9月1日报道,王某夫妇是河道清洁工,已经工作十余年了。而为了方便,他们就住在自家的铁皮船上,所有的家电财物等也都在船上。 因此,为了安全起见,王某夫妇就托朋友帮忙购买了一只藏獒幼犬,用来看家护院。 由于船上有藏獒,所以平时王某夫妇就把船停靠在偏僻河道,那里几乎没人会来。但为了以防万一,王某还是购买了拇指粗的铁链把狗拴在船舱门口。 不仅如此,王某还在船舷上挂了一块木牌,用红漆写着:"船上有大型犬只,非请莫入"。 事发当天,男子张某携带着十余只巴西龟,突然来到王某的船只停泊处附近,他打算将这些巴西龟给放生了。 在观察了一圈后,张某发现了王某夫妇的船只,于是直接跳到固定在船舷的铁梯上登了船。随后他找了个船头的位置,将10余只乌龟全都投入河中时。 然而因为张某的动静太大,惊扰了船上的藏獒,它对着张某的方向狂吠了起来。而张某听到藏獒的叫声,也吓坏了,立即准备逃跑,结果被藏獒看到了身影。 随后藏獒疯狂挣扎,挣脱了铁链向张某扑了过去。张某见状,拼命往岸上跑去,结果不慎掉了下去但他没能跑得过藏獒,最终被藏獒扑倒在地不断撕咬。 张某拼了命的抵抗,在将藏獒打至松口后,直接往岸边跳了过去,结果摔成了重伤,后经鉴定伤情达到了9级伤残。为了治疗,张某前前后后花了20多万元。 在张某康复出院后,他就将王某夫妇告上了法院,称自己当时是在做善事,才使用了王某夫妇的船。可王某夫妇却饲养禁养犬只,且未尽到看护义务,所以应当赔偿32.7万元。 王某夫妇却感到十分委屈,这条藏獒是为了保护船上的财产,而这条船本就是自己的家,王某未经同意就擅自上船,这就是违法行为。况且船上的船舷上还挂着提醒有犬只的木牌,是张某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 那法院会怎么判? 《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本市禁止饲养烈性犬。 藏獒属于烈性犬只,所以王某夫妇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00~5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违法饲养禁养犬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5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因此,王某夫妇以保护自己的财产为由饲养藏獒,这个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由此可见,动物致害案件是先推定动物管理者存在过错,除非动物管理者能证明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夫妇给藏獒牵的绳只有拇指粗细,显然达不到完全束缚藏獒的标准,所以王某夫妇还是存在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形。 第三,按照《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饲养普通犬只的情况,需要考虑饲养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对于饲养烈性犬只,则不需要考虑这些。 也就是说,不管王某夫妇有没有过错,是否尽到提醒义务,他们都要为藏獒伤人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至于张某非法上了王某的船,可以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置,而王某的藏獒咬伤了张某,应当由王某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夫妇应当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湖南衡阳,男子运了一车零食,运费900元,男子装了货,又到别的地方装了别人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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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尽甘来
怎么看 要我看当时就该直接喂狗了 哪还有后面的事
用户84xxx55
没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