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一70岁大妈,去某家店借厕所小便时突然猝死,老板惊讶的发现,店里的一间厕所长时间被反锁,感觉不对劲,敲门没人回应,就打120并撞开门,才发现大妈死亡多时,大妈家属愤怒的把老板告上法庭,索赔213538.8元,案子经过两审,最终的判决出乎意料。 2024年8月27日,70岁的黄大妈去某健康管理中心养生,因为在家里喝了不少茶,她有些尿急,就借用店里的厕所小解。 店员把卫生间指给了黄大妈,然后就忙自己的事去了,谁都没有想到,黄大妈把厕所门反锁后,竟然突发疾病,猝死在里面。 这个意外悄无声息,谁都没发现异常,直到店老板马某和店员谢某发现,店里有间厕所,长时间被反锁,才感觉不对劲。 刚开始,她们以为有人在里面方便,就没当回事,但每次如厕,这间厕所都被反锁,里面的人好像就没出来过,这就有点反常了。 这时,有个店员才想起来,黄大妈进去上厕所,一直没出来过,马某预感到大事不好,赶紧和店员们敲门,里面一点回应都没有她们彻底慌了神,猜测黄大妈可能出事了,赶紧一边打120,一边砸门。 最终,门被砸开了,眼前的一幕,让大家倒吸一口凉气,黄大妈已经死亡多时,没有生还的可能了。 黄大妈的家属愤怒的把马某告上法庭,索赔213538.8元,在他们看来,黄大妈的死亡,马某负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她及时发现,黄大妈不可能失去抢救的机会,马某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而马某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首先,她是好心借厕所给黄大妈用,自己是好心没好报,还惹祸上身。 其次,黄大妈是死于自身疾病,而不是店里的侵害,店里忙,谁都不可能盯着黄大妈如厕多久了?怎么还没出来?她们发现异常后,已经第一时间打了120,并砸门施救,何错之有? 有人认为,这不是简单的责任认定问题,如果这判定为主人有过错,赔偿老人家属,实际上最大的危害是分解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互相帮助,团结就一定会被破坏,社 会上的人就会成为一盘散沙。这种危害必将长远。 还有人说,这种敲诈的还是少数人,我家的宾馆有个老人心梗突发,我父亲给他送到医院,还垫付了5000块,结果没救活,他儿子从外地过来,不但没有讹诈,还一个劲的感谢,除了垫付的医疗费还要多付两千,我父亲没要,讹诈人的还是少数人。 我觉得,现在好像有一种奇葩的现象。如果有人遭遇意外死亡或者受伤,有些家属的反应不是悲伤,而是有没有人该为这个意外负责并赔偿。甚至是一定得找个人来负责并索赔。 为啥提出索赔的人败诉了,却没有得到惩罚,法院至少应该象征性的要求他们赔礼道歉,并且支付10000块钱的罚金,不然,以后会有更多人无理索赔,反正败诉了也安然无恙。这样的恶意索赔,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给好心借厕的商家带来很多麻烦,并且耽误商家很多时间来应诉。法律应该公平公正。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黄大妈家属认为健康管理中心老板马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黄大妈错失抢救时机,因此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法院经审理查明,健康管理中心允许黄大妈借用厕所,这本身是一种超出经营范畴的善意行为。 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店内厕所存在安全隐患,老板马某和店员在发现厕所长时间反锁、敲门无人回应后,立即拨打了120并撞开门查看情况,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黄大妈家属向法院提出索赔213538.8元的主张,那么就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健康管理中心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黄大妈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在实际案件中,家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健康管理中心提供的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黄大妈死亡。 根据此条法律规定,由于家属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所以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黄大妈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黄大妈家属败诉,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作出的合理判决。这一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保护了善意施惠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合理的索赔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信源:纵览新闻2025-9-1
广东佛山,一70岁大妈,去某家店借厕所小便时突然猝死,老板惊讶的发现,店里的一间
社会文化栈
2025-09-03 23: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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