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70岁老人向一家门店借用厕所,解决燃眉之急。后店员发现一厕所门长时间反锁,敲门也无回应,突然感觉老人进来就没出去。随即拨打120并撞开了门,发现老人躺在地上。医护人员到场检查,发现她已无生命体征。老人家属认为商家未尽到安全义务,把商家告上法庭,索要21万五元的赔偿,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参考信源:大象新闻)
2024年8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70岁的黄老太步履匆匆,她一手提着刚买的蔬菜,一手捂着肚子,嘴里不停念叨:“哎呦,不行,来不及了!”原来是人有三急,她眼瞅着赶不回家了,只能就近解决。
抬眼间,她看到一家健康管理中心门店,便赶忙推门进去,向店员求助想借用下厕所。服务行业的店员向来礼貌温和,又见黄老太年事已高,便多了几分尊重与怜惜,当即应允。
黄老太匆匆进了厕所,店员们则各自忙碌,没再留意她。
过了许久,一位店员去厕所,发现门一直反锁着,怎么拍打都没人回应,心里顿感奇怪。突然,一店员想起黄老太,说道:“好像没见她出去?”大家一听,心里“咯噔”一下,觉得事情不妙,赶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撞开了厕所门。
门开后,只见黄老太躺在地上,任凭大家如何呼喊,都没有任何反应。众人正手忙脚乱、不知所措时,医护人员赶到了。
经检查,黄老太已无生命体征。警察和法医到现场勘查后,推断黄老太是猝死。
黄老太突然离世,家属悲痛欲绝。早上还好好的人,中午就没了,他们实在难以接受这个事实。
家属认为,黄老太是在健康管理中心出的意外,店家未及时发现她摔倒,导致她错失抢救时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于是向管理中心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3538.8元。
管理中心却觉得十分冤枉。他们表示,让黄老太借用厕所完全是出于好心,而且在发现异常情况后,第一时间就拨打了120,还撞门查看,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对黄老太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管理中心认为黄老太家属是在讹人,蛮不讲理,质问:“我们尽最大能力帮助老人,你们怎能随意伤好人的心?”
黄老太家属不听这一套,见讨要无果,便一纸诉状将店家告上法庭,索要21万多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健康管理中心允许黄老太借用厕所虽属善意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的常规服务提供,但也可视为一种公共服务延伸。判断其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关键在于是否尽到合理限度的救助义务。
法院查明,中心发现异常后及时撞门并拨打120,这一系列行为表明中心在老人出现状况后积极采取了救助措施,在合理时间内履行了相应的注意和救助义务,所以不能认定其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定侵权责任需满足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要件。
家属未能证明厕所存在安全隐患,即无法证明健康管理中心存在可能导致老人猝死的过错因素。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健康管理中心在老人借用厕所过程中的行为与老人猝死这一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老人猝死可能是由其自身身体状况、疾病发作等多种自身因素导致,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健康管理中心的行为对老人死亡起到了实质性推动或引发作用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健康管理中心允许老人借用厕所是善意之举,在老人出现状况后也及时采取了撞门、拨打120等救助措施,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义务,若对施助者要求过于严苛,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违背了公平原则。而且,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黄老太亲属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黄老太亲属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此事引发众人议论,有人说:“店家无偿提供方便,门被损坏,人死店中还会让店客流量大幅减少,黄老太家属应给店家赔偿。”有人说:“这要是判店家赔偿,那以后谁还敢让老人进店方便?”还有人说:“对这无良、倒打一耙的家属,应判赔偿店家一定的损失费,弘扬正义,以正清明!不然以后对有内急想借厕所方便会越来越困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应刹住这股愈演愈烈的歪风邪气,不然社会会变得更加冷漠!”
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