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女子在与男友网恋期间,与其他男子开房。之后,女子向男友提出分手,男友立刻坐车前往女子所在学校,在酒店以女子“出轨”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并强行发生关系。事后,女子返校时向宿管阿姨求救,阿姨报警后,男友因涉嫌qj被警方抓获,然而他坚称两人是在玩“角色扮演”,不构成qj,法院判了。 (信源:保定中院) 事情是这样的,27岁的李某大学毕业后一直居住在海南海口。 一年多前,他通过网络结识了19岁的女大学生宋某,二人很快在微信上聊得火热,不仅言语暧昧,还互相发送过私密照片,随后确立了网恋关系,但从未见过面。 一年多后,宋某因结识新的异性朋友,决定与李某分手,并拉黑了他所有联系方式。 令她没想到的是,被拉黑一个月后,李某竟从海南专程赶到她的学校门口。 尽管从未线下见过面,但经常视频聊天的两人还是一眼认出了彼此,宋某见状转身就跑,却被李某追上。 当天,宋某叫来了同学石某帮忙,三人一同前往附近一家琴行,李某提出复合,被宋某明确拒绝。 晚上石某先回宿舍,李某送宋某到学校门口后便离开了。 第二天,也就是5月19日是宋某的生日。 晚上7点多,宋某在石某的陪同下,来到李某入住的酒店庆祝生日,宋某还准备了生日礼物。 石某离开后,李某想和宋某发生关系,被宋某拒绝,后来石某打电话让李某送宋某回宿舍,李某这才罢休。 本以为事情就此平息,可5月20日早上,宋某独自来到李某的酒店房间,李某却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5月21日下午,李某再次故技重施,对宋某施暴。 5月21日晚上,李某让宋某跟宿管员撒谎溜出宿舍,和石某一起到酒店。 见面后,李某又提复合,被拒后竟要求宋某一个月内和他发生关系,以此弥补自己的“精神损失”,宋某再次拒绝。 石某离开后,李某又多次强行与宋某发生关系,期间还把她打晕在地。 直到第二天早上,宿管员联系宋某质问她夜不归宿之事,李某怕留下证据,强迫宋某洗澡后才让她离开,还一路跟着她回学校。 可刚见到宿管员,宋某就立刻求救,学校当即报警。 经鉴定,宋某头皮、面部、口腔黏膜、左手及躯干肢体多部位都有挫伤,构成多处轻微伤。 面对警方调查,李某辩称两人发生关系时宋某是自愿的,殴打宋某是因为发现她和其他异性的暧昧聊天记录,还称两人发生关系时有“角色扮演”,宋某身上的伤是“角色扮演”造成的。 那么,李某的说法会被认可吗? 首先,无论出于何种缘由,李某对宋某施暴都是错误的。即便宋某真的存在出轨行为,李某顶多只能在道德上对其进行谴责,而无权动手。 李某对宋某进行殴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其次,李某在此过程中多次与宋某发生关系。 如果事实上宋某并非自愿,李某的行为就构成了qj,依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本案定性的依据主要在于证据能否证明相关事实。 公安机关经对本案进行调查后,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 其一、石某趁李某不备,录下李某亲口承认对宋某施暴并强行发生关系的录音。 其二、从宋某身体上提取到的李某的生物信息,且在李某的住处同样提取到了两人混合的生物信息。 其三、李某在对宋某施暴过程中,为满足自己的欲望,当场录下自己对宋某实施殴打,以及宋某被打后承认“出轨”的视频。 检方据此认定李某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宋某发生关系,该行为涉嫌qj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院方也支持了检方的观点,认为李某确实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在本案中,宋某明确拒绝与李某发生性关系,而李某却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她发生关系,这种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发生性行为的情况,完全符合qj罪的构成要件。 即使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在女方明确拒绝后,男方依然强行发生关系,同样构成qj罪。 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此前宋某有机会报警却未报警。 这是因为李某在明知双方已分手、宋某多次拒绝复合且明确抗拒亲密接触的情况下,通过殴打及其他手段让宋某屈服而不敢反抗,进而多次得逞。 简单来说,不是宋某不想反抗,而是她不能、不敢。 最终,法院以qj罪判决李某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宋某8000余元。 李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李某来说,实在是太傻了!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既然对方无意于他,两人好聚好散便是。更何况两人存在年龄和地域差异,怎么看都不可能走到最后。 李某非要采取极端行为,最终只能害人害己。 对于宋某而言,其半路“出轨”,实在有失道德。 当然,现在看来,她当初和李某提分手的行为或许是正确的,毕竟和这样一个容易失控走极端的人在一起,是福是祸,不言而喻。 对此,你怎么看呢?
四川,一男子在网上勾搭15岁女生,两人见面后,自愿发生了亲密关系,不料,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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