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男子在公司担任前厅经理,月薪7300元,工作时不慎受伤,在申请工伤鉴定期间,公司把他降为服务员,月薪4300元,男子拒绝调岗降薪,没想到,公司单方面将他辞退,男子告上法院,一审判公司支付男子21.78万,公司、男子都不服,二审这样判了。 2020年7月,李某怀揣着对工作的期待,入职三亚市某饭店,担任销售经理,在饭店的日子里,他努力工作,逐渐熟悉业务。 一转眼,到了2022年2月1日,命运的齿轮开始转动,饭店老板把李某调到东方市,安排他到其儿子经营的花某公司,担任前厅经理。 李某又重新开始熟悉环境,开启新的职场篇章。 到了花某公司后,李某和公司重新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月薪为7000元。 李某凭着自己的能力和努力,月薪涨到了7300元,他想着好好干,以后可能会更好。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2年11月19日,李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了伤,这一受伤,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痛苦,后来却引发了一系列的麻烦。 李某的伤经过鉴定,伤残等级为10级。 让李某崩溃的是,他受伤时,花某公司没有给他缴纳工伤保险。 公司称事后已经补缴完毕,可是这补缴行为,并不能改变李某受伤时社保断缴的事实。 断缴期间,李某的工伤、医疗等风险保障完全缺失。 没想到,就在李某申请工伤和伤残等级这段期间,花某公司经营出了问题,着手准备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 2023年8月10日,李某接到公司通知,让他当餐厅服务员,月薪4300元。 李某勃然大怒,因为公司在没有和自己商量好的情况下,就单方面做了调整岗位的决定。 他本来是前厅经理,一个月7300元工资,突然让他做餐厅服务员,工资一下子少了3000元,搁谁也不能接受啊。 李某这个憋气,这不拿人不识数吗?自己努力认真工作,如果我有错处你调岗,这样做简直毫无道理,他直接跟公司表示自己拒绝调岗降薪。 然而,花某公司在同年8月14日,单方面辞退了李某,理由是他“拒绝降职降薪调岗”。 李某一怒之下申请了劳动仲裁,2024年8月1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花某公司要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项补助金、赔偿金一共21万余元。 结果,李某和花某公司都不服,前后告上法院。 花某公司认为,李某受伤时断缴了社保,但事后补缴完毕,那些工伤待遇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公司不能承担。 而且,李某不能胜任工作,还拒绝调岗,解除劳动合同合情合理,不该支付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院认为,花某公司在李某受伤时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这就违反了法定义务。 虽然事后补缴了,但事发时李某未参保的事实已经造成,不能因为事后补救就抹去之前未履行义务的过错。 所以,产生的工伤待遇损失,得由花某公司自己承担。 这就好比一个人先犯了错,之后虽然弥补了,但不能当作没犯过错一样,该承担的责任还是得承担。 李某觉得三亚某饭店和花某公司关系不一般,因为饭店老板和花某公司老板是父子,就认为自己是“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想把在三亚饭店的工作年限加到花某公司来算经济补偿金。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可是,李某既拿不出证据证明这两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也没有人事调动函这类能证明他是被安排调动的关键材料。 没有这些证据,法院就没办法认可他说的,因此,李某的这个主张就没被支持。 所以,李某的工作年限还是从他和花某公司签合同那天,也就是2022年2月1日开始算。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里明确规定了李某的岗位和薪资,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花某公司想要变更李某的岗位和薪资,就得和李某协商,并且要采用书面形式。 但花某公司没有和李某协商一致,就单方面发出书面通知把李某从前厅经理降为餐厅服务员,月薪也从 7300 元降到 4300 元,这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李某拒绝后,公司又以“拒绝降职降薪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求,公司向李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1.78万。 公司、李某都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说,公司用大跨度调岗降薪,说到底就是折磨员工自己离职,不用给员工补偿,这是一种不择手段的流氓行为,必须拿起法律武器,争取自己应得的权利和利益。 你怎么看呢? #秋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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