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太卖了房子,搬去和儿子同住,卖房款280万,全部给孙子买了婚房,谁知钱交出去,儿子翻脸,老太只好搬走,自己租房居住,老太自己住了一年,越想越气,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撤销赠与,并要儿子孙子返还房款,法院判了! 1991年的时候,王阿婆和王老伯结婚,二人都是二婚,格外珍惜这段缘分。 王阿婆没有孩子,王老伯和前妻有个儿子王某,王阿婆并没有计较,她对继子犹如亲生孩子。 为了改善生活,王阿婆和王老伯买了套房子,房产证上写了俩人的名字,多年以来,他们一直在这套房子里居住。 王某渐渐长大,他成家立业,结婚另住,很快就有了自己的儿子。 岁月如梭,王阿婆王老伯渐渐老去,转眼间孙子小王长大,小王要结婚,得买一套房子。 可房价太高,家里的积蓄买不起婚房,一家人商量,决定把王老伯和王阿婆房子卖了,他们两位老人,以后跟着儿子居住。 2022年6月7日,王阿婆和王老伯的房子顺利卖出,他们恋恋不舍,收拾好了行李,搬入到儿子王某家里。 2022年6月17日,两位老人给王某写了份《房屋财产赠予说明》。 说明里白纸黑字: 我们因年岁已高,需要儿子王某照顾,所以把房子卖掉,自愿搬到儿子家由儿子照顾日常生活。 因为孙子小王结婚需要,老人自愿将名下房产卖出,将全部房款及装修补偿费用赠予孙子小王。 协议写完,老人颤颤巍巍,将280万全部交给了王某,王某大喜过望,随即将卖房款打到了儿子小王的账户。 王阿婆两手空空,手里没了任何的财产,王老伯和儿子是亲生,他们之间毫无隔阂。 王阿婆住在儿子家里,就得按照儿子家的规矩,王老伯大大咧咧,和儿子吵架,父子俩隔夜又和。 可王阿婆不是亲妈,王某对她没任何感情,给口饭吃,让你活着,就算对得起你这个老太婆。 王阿婆忍无可忍,和王某发生了争吵,王某赶她,我不是你儿子,受不了你搬走! 王阿婆没有想到,王某能如此待她,她想起来王某小的时候,她多年照料,从没有苛待过他。 卖房子钱,王某说的好听,卖了房子就会对她悉心照料,直至终老。 如今自己房子卖了,谁知他钱一到手,就翻脸不认,对王阿婆没有好话! 王阿婆后悔莫及,她恨自己,为啥就同意把房子卖掉。 如今自己跌入了深渊,满腹的委屈向王老伯诉说,可王老伯偏向儿子,给你口饭吃,你还想咋? 王阿婆寒心,2023年12月,她告到法院,要求和王老伯办理离婚手续。 王老伯说她胡 闹,他不离婚,绝不能老了老了,没了老婆。 法院驳回王阿婆的诉求,不准离婚,2024年4月,王阿婆找了个小房租住,收拾东西,从王老伯儿子家搬走了。 王阿婆岁数大了,风雨飘零,她独自居住,王某对她不管不顾,是你自己要搬走的,你死你活,和我没有任何关系! 王老伯不念多年恩情,懒得理她,只顾着自己在儿子家享 福。 王阿婆在外住了一年,她的生活无法维持,明明自己有房居住,却被那父子俩骗走了房子。 王阿婆越想越气,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王阿婆请求法院撤销《房屋财产赠予说明》,判令王某和他儿子返还卖房款中属于她的一半,也就是140万元,并确认这笔钱属于王阿婆个人所有。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王阿婆与王老伯亲笔书写的《房屋财产赠予说明》表明,他们将售房款赠与孙子小王是因为需要儿子照顾日常生活,即接受儿子照料是赠与 行 为的前提条件,所以该赠与属于附义务的赠与。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 害 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王老伯儿子王某拿到280万售房款后,未没有依照约定全面履行照顾王阿婆的义务。 导致王阿婆独自在外租房居住,符合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王阿婆有权撤销房屋的赠与。 王某与小王作为父子,在享有权利后并未履行照顾王阿婆的义务,使王阿婆在卖房后无房可住、老无所依。 王某的所作所为,严重损害了王阿婆的合法权益,有 悖 公序良俗。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房屋财产赠予说明》。 法院酌情考虑,王阿婆曾在王某家居住过一段时间,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和儿子小王返还王阿婆135万。 王某和儿子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关注@王哥说法 看百家故事,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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