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班就罚款?房某是广东东莞一家公司的职工,上够8小时下班后,居然收到了公司罚单

梅姐说法 2025-09-09 23:06:48

不加班就罚款?房某是广东东莞一家公司的职工,上够8小时下班后,居然收到了公司罚单,不仅罚款100元,还要记大过一次,还被通报批评私自不加班。公司负责人却说,《员工手册》里写得很清楚,入职的时候也曾当面告知房某,每天必须干够10小时,而且每月给他发的工资里是包括这俩小时加班工资的。屡教不改的话,不仅要罚款,还很可能会解除劳动合同。 据上游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9月5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晒了一张图片,图片内容显示,员工房某未经部门主管同意,在8月23日、27日上够8小时后,就以有事为由私自下班了。 事后,公司对房某做出罚款100元,记大过一次的处分,理由是私自不加班,没有上够公司规定的10小时。 还声称,若房某再次出现类似违规行为,将会受到严处,甚至会考虑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也就是说,标准工时制度的法定标准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而且每周最多不超过44小时。 本案中,房某上不够10小时就要被罚款,不仅没道理,而且是违法的。但是,用人单位却不这么认为。 房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房某所在岗位的员工,每天的固定工作时间都是8+2,即一天要上够10个小时的班,房某每个月的到手工资也是包含正常上班工资和2小时加班工资。 工作人员的意思是,房某每天多上2个小时不是白干的,而是给钱的。那么,给钱就能强制员工加班吗? 《劳动法》第4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让房某加班的核心原则是协商,如果房某不同意加班的话,用人单位原则上是没有权力强行要求他加班的,更不能因为他拒绝合法范围内的加班,就对其进行处罚、降薪或解雇。 本案中,工作人员表示,员工每天干够10个小时是固定的,招工的时候就当面给房某说明白了,而且《员工手册》里也写得清清楚楚。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呢?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比如用人单位口口声声提到的员工手册,其效力不可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房某公司的员工手册里关于干够10小时的规定,因违反《劳动法》第36条规定的每日不超8小时而无效。 说到这里,负责人又认为,既然房某每天不能干够10个小时,那么,每天理应扣掉他2个小时的工钱,因为每个月给他发的工资里是包括这2个小时工资的。 答案,依然是不可以。 《劳动法》第44条明确规定,加班工资必须在正常工资之外,须按照特定的倍数150%、200%、300%,另行支付。 我们来给房某算笔账,假设他的月薪是8000块钱,按照每月21.75个计薪日计算,他的日薪就是8000÷ 21.75≈367.8元,每天按照工作8小时计算,那么,他的时薪就是367.8÷ 8≈ 46元。 如果按照公司的算法,他的时薪是8000÷(21.75×10)≈36.8元,然后按照这个标准,每天再扣掉他2个小时工资,那就是36.8× 2=73.6元。实际上,这种算法是错误的。 按照法律规定,正确的算法应该是,房某每天工作8小时,应得全额日薪367.8元。额外加班的2个小时,公司需要额外支付不低于46× 2× 150%=13元的加班费。 本案中,用人单位很显然是把加班费和正常工资混为一谈了,打包成了一个固定数额,这种做法模糊了计算基数,无法区分正常工资和加班工资各自是多少,违反了法律上加班费必须明确计算并足额支付的规定。 所以,结论就是,房某的公司不仅无权扣除房某2小时工资,还要按照法律要求额外支付给他加班费。 至于,罚款100元和记大过的处分,在法律上,更是站不住脚。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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