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二号线车厢内,七旬老太和一女白领抢占一个空座位,女白领说自己先坐到了座上,老太情绪激动地骂自己,出于对自己的保护,她拿出手机对着老太拍视频,但遭到老太的殴打,导致身体多处受伤。老太说女白领这么近距离的对自己拍摄,自己挥手推开手机实属正常反应,并未动手打人。事后,女白领把老太起诉了,并索赔万余元,老太说准备随时应诉。 据极目新闻9月9日报道,当时正是早高峰时间,车厢内非常拥挤。 白领小刘和王阿姨同时看到一个人下车空出一个座位,都过去争抢,结果小刘先坐了下去。 小刘说王阿姨坐在了她腿上,然后站了起来,愤怒地用自己听不懂的上海话骂自己,自己看她情绪激动,怕她出事,拿出手机拍她,结果被殴打。 王阿姨说自己只是半个屁股坐到了椅子上,并未坐到小刘腿上,并且马上站了起来。看到小刘近距离对着自己拍,推开手机这完全出于自卫,并未对她进行殴打。 而且小刘力气比自己大,抓住自己的手不放,两人进行了拉扯。事后她发现在拉扯的过程中自己也受了伤。 据监控视频显示,当时车厢内非常拥挤,王阿姨手拉着扶手,小刘抢先坐到了座位上,王阿姨坐了半个屁股,手还没离开扶手就站了起来。 大约一分钟后,小刘用手机对着王阿姨拍摄,王阿姨挥手推手机,后来连续几次把手挥向小刘,双方不断拉扯,直到下地铁手都没松开。 下了地铁,地铁工作人员把两人分开,并分别进行劝解,但小刘说自己受了伤,请工作人员帮忙报了警。 经过鉴定,小刘并未构成轻微伤。 小刘说,民警告知她王阿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不成立,对王阿姨不给予行政处罚。 小刘不服,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阿姨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费等总计1.5万元。 王阿姨也很委屈,她说自己虽是上海人,但在上海并没有房子,因为这件事她不得已在上海租了房子,每月要多拿几千块钱房租。但她表示,会随时应诉。 有人表示,尊老爱幼的美德哪里去了,还有人认为,为抢占座位而争吵既有损个人形象又有损城市形象,也有人认为,为一件小事耗费双方的时间、精力、金钱,甚至会影响健康,实在是划不来的。 那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应该如何评判呢? 首先,王阿姨应不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王阿姨殴打他人的事实不成立,王阿姨不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其次,小刘对王阿姨进行近距离拍摄,是一种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 制作就包含了拍摄行为。小刘的拍摄未经王阿姨同意,已经构成了侵权。 那么,王阿姨挥手推开小刘的手机,属于自卫行为吗?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阿姨第一次挥手是为了制止小刘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属于自卫行为,而后面几次挥手、拉扯是否有必要还要看最终的取证。 小刘的索赔会不会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只有造成人身损害的、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才予以赔偿。 按照这两个条件来判断,既然民警认为王阿姨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不成立、小刘并未构成轻微伤,那么她的索赔大概率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因为一时的冲动,导致两人大动干戈,双方的正常生活都受到了严重影响,最终折磨的两人身心俱疲,实在是不划算。 假如小刘见王阿姨年迈,主动让座给她,或者让一点空间,让王阿姨半个屁股落座,或者两人轮流坐一下,事情就不会这样。假如王阿姨情绪不那么激动,两个陌生人也会安然无事。 只要两人在任何一个环节忍让一下,都不会发生后续的事情。 谁家没有老人,谁又没有老去的时候呢?假如那个年迈的是我们的亲人,假如那个手拿重物挤地铁上班的是我们的孩子,你还会这样吗? 过去有孟子的名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亦有让他三尺又何妨的三尺巷的故事。今天我们呼吁大家继续发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尊老爱幼,以礼待人。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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