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58岁的保洁员,下班骑自行车经过虹梅路地道时,突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最终

洋仔说法 2025-09-12 14:45:07

上海,一58岁的保洁员,下班骑自行车经过虹梅路地道时,突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最终伤重不治。事后,警方认定属于意外事故,但她的女儿发现,事发地点的下坡路段竟然在40米内铺设了14条减速带,几乎每两步就有一条。女儿悲痛质疑:这样的“减速带”真的合理吗?   据红星新闻9月11日报道,2025年5月6日晚7时55分,58岁的秦阿姨(化名)如常下班,骑自行车从下坡通行某地道。   秦阿姨是一名保洁员,每天上下班都需经过此地道。   当晚9时许,其女儿林女士(化名)接到医院通知,称母亲因交通事故重伤正在抢救。   林女士赶到上医院时,秦阿姨已进入手术室,经历5小时手术后转入ICU,但因伤势过重离世。   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显示,秦阿姨的死因包括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脑疝、左额顶大脑挫伤伴出血等。   警方事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系秦阿姨驾驶自行车下坡时摔倒所致,未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也指出,自行车多处挫痕为倒地形成,未发现碰撞痕迹,但明确指出“右侧链条脱落”。   这一细节成为家属质疑的关键点。   事发坡道长度约40米,坡度高达13.3%,远超现行标准。为强制减速,坡道上密集设置了14条橡胶减速带,双向合计28条,平均每2-3米一条,且坡道中段设有一处平坡过渡区,进一步增加了骑行时的颠簸和不稳定性。   尽管入口处悬挂“非机动车必须下车推行”的警示牌,但记者实地观察发现,很多骑行者均未下车,而是选择从减速带旁一条宽约30厘米的缝隙通道通过。   林女士质疑,40米内设置14条减速带是否合理?她认为,母亲可能因连续颠簸导致链条脱落、车辆失控,最终摔倒并滑至对向车道。   她还提到,多名市民反映曾在此处摔倒,甚至有证券公司职员称自己在此“摔得眼睛乌青”。   养护单位回应称,该坡道设计初衷为“非机动车推行道”,但因坡度远超国标,依法必须设置减速设施。   他们表示,减速带高度已优化降低,以提升平顺性,而警示标志多次升级但仍无人遵守,缝隙通道本为无障碍需求设计,却被骑行者滥用。   本案中,各方的争议核心问题在于,虹梅路地道出入口40米坡道上设置14条减速带是否合理?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价呢?   《橡胶减速丘》(GA/T 487-2020)第3.1条规定,橡胶减速丘是指安装在道路上和相关场所出入口处,主体材料为橡胶,起减缓车速作用的装置。   第4.2条规定,减速丘宽度为300 mm~1000 mm,高度为25 mm~70 mm   第6.3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宜设置减速丘:a) 高速公路主线、一级公路主线及城市快速路;b) 城市主干道和公交车专用道;c) 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和路段;d) 非机动车道。   本案中,事发坡道坡度远超5%,依法需设置减速设施,而减速带高度、材质均符合GA/T 487-2020标准,故设置减速带本身合法。   关键是40米内14条减速带的密度是否必要?   从现行规定来看,40米内设14条减速带并未直接违反标准,但需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若1-3条减速带即可达到减速效果,则高密度设置可能超出必要限度;   二是,连续颠簸可能导致车辆部件损坏、骑行者选择危险通道避让,反而增加风险;   三是,如彩色铺装、反光道钉等柔性警示措施未被采用,则管理手段可能过于单一。   此外,参考《橡胶减速丘》(GA/T 487-2020)第6.3.2条b)项规定,严格要求限制速度的路段,可在路段内设置多条减速丘,但连续设置不超过5条。   从该规定来看,减速带一般不宜连续设置超过5条,本案设置密度显著高于这一水平,合理性存疑。   《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养护单位已经设置了“下车推行”标志等警示措施,但很多人普遍无视,标志实效性不足。   同时,养护单位曾降低减速带高度,说明管理者意识到问题但未彻底解决,而留出的“无障碍通道”被骑行者滥用,未通过物理隔离或引导措施规避风险。   若养护单位明知高密度减速带衍生风险却未优化设计,可能被认定为“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面临担责风险。   但是,秦阿姨骑行自行车也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范,存在过错,也要担责。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秦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下坡骑行的风险并遵守“下车推行”规定,其未推行且未控制车速,对事故负有部分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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